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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会关于印发 《潜江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3158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15日 11:20:00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5日 11:20:00 名  称: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 《潜江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镇、街道办事处安委会,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潜江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潜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8月15日  

潜江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燃气事故教训,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根据省安委会统一部署,有效防范化解城镇燃气领域安全风险,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检查、深刻反思在抓落实上存在的差距,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坚决的态度、坚决的行动,集中整治燃气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领导小组

成立潜江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盛文军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唐  雷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孙  刚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张  强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郑慧涛  市发改委主任

李泰祥  市教育局局长

王舒伟  市经信局局长

蒋代永  市公安局政委

左振汉  市民政局局长

袁用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刘  平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陈玉峰  市住建局局长

胡金烈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  盛  市商务局局长

彭家洪  市卫健委主任

陈显谱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  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明秀  市气象局局长

谭  政  市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各区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陈玉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重点整治内容

聚焦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商业综合体、商住混合体、农(集)贸市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燃气工程和燃气具生产销售等5个环节,围绕25个典型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坚决防控重大风险。

(一)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3.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

4.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

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6.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

7.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

8.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性不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等。

(二)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9.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

10.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燃气;

1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未按其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实施配送服务等。

(三)燃气使用环节。

12.餐饮等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是否签订安全用气承诺书;

13.餐饮等用气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不在工作状态等;

14.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和室内用餐场所;

15.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以及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等;

16.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17.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

18.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独立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

(四)燃气工程施工环节。

19.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图或无施工图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20.未对主要管材规范检验;

21.不严格落实图纸档案资料归档制度;

22.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

23.燃气管线、设施周边施工未落实保护措施;未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全时段监护规定;

24.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等。

(五)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

25.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等。

四、整治工作安排

“百日行动”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10月底,由市安委会牵头,建筑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集中组织住建、市场监管、商务、公安、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统一开展。采取企业自查、区镇办事处排查、市级抽查的方式,自查、排查做到全覆盖,抽查做到突出重点、持续不断,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企业自查

1.燃气经营企业。对照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辨识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用户实名制台账清单,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工商业用户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安检,全面检查室内外管道、设施设备、燃气具、连接软管、气瓶、用气环境、用户安全设施等。与工商业等用户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和安全用气承诺书,督促用户依规操作,落实安全用气措施。

2.燃气工商业用户。落实安全用气主体责任,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和安全用气承诺书,依法按标准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组织员工安全用气培训。全面细致检查气瓶、连接软管、燃气具、燃气报警器等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企业自查工作要在8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区街道办事处排查 

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社区采取“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方式,开展“扫街行动”,逐个街道、逐个小区、逐个企业、逐个用户进行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燃气经营、运输企业和工商业用户底数,建立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档案,逐一排查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不符合安全经营和安全用气条件,且拒不整改的,坚决采取停业整改、停止供气等手段,切实保证燃气生产和使用安全。

(三)市级抽查

市建筑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及专家,组成督导组,分区域负责,深入基层一线,合理安排抽查检查,避免重复检查。每月抽查燃气经营企业不少于10家、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不少于100家,督查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发现的隐患问题清单每月2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将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巡查、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导,以及专项督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检查,检查情况纳入2022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执行力,从政治站位、人民立场、底线思维上深刻认识做好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将“百日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首要任务,切实扛起政治责任。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认真分析去年以来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总结经验,补齐短板,把工作做实做细。市安委办要统筹协调,市建筑和燃气专委会加强督促指导和定期调度;市建筑和燃气专委会成员单位要密切协同,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全力推进工作落实。

(三)强化工作统筹。要统筹好“百日行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科学安排调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科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监管执法,不得随意向地方和企业下达指令,严禁强制购买指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产品,责令停业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决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地区实际、部门职责,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将燃气安全常识宣传纳入街道、社区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用气、安全防护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楼栋、进家庭“六进”活动,广泛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增强全民安全用气意识。实施奖励激励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查找燃气安全隐患、举报违法行为。各地要于9月底前完成燃气安全宣传“六进”活动全覆盖。

(五)强化调度通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周调度、月通报机制,每周、每月通报排查治理情况,对工作推进缓慢、流于形式、执法不力的点名通报批评。对推诿扯皮、作风不实、边整治边出事的,市安委会要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真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重大问题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六)强化监管执法。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开展多部门综合执法和跨区联合执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四个一律”要求,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切实做到“五个坚决”: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使用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加臭、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追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

(七)强化责任追究。“百日行动”期间,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力和非法违法行为一律顶格处罚、曝光警示;发生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

请各地、各部门每周四下午5:00前将整治进展情况(含附件2-4)报送市管所全市燃气企业填报附件2企业自查情况内容每周四下午5:00前进行报送市管所10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

燃管所办公室联系人李斌联系电话:13407263038邮箱:479018559@163.com

附件:1.各地方和部门职责分工

2.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

3.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整治清单

4.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清单

5.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安全检查指南

附件1

各地方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各区、镇、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的属地责任,负责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将燃气安全常识宣传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用气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楼栋、进家庭“六进”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用气意识。

二、市应急管理局:统筹本次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督促燃气专委会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建立周调度、月通报机制,将检查情况纳入2022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三、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加强城镇燃气施工许可、经营许可管理;普及用气安全常识教育;积极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加大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政执法力度。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城镇燃气设施中的特种设备开展全面检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中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进行查处;参与联合检查组的工作。 

五、市发改委:协助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加强对城镇燃气设施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

六、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餐饮企业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积极参与联合检查组的工作。

七、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内部治安保卫;依法打击偷盗、破坏等违法犯罪,维护燃气设施设备安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经营燃气行为,规范燃气经营秩序;积极参与联合检查组的工作。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从事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钢瓶运输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依法发放危化品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积极参与联合检查组的工作。 

九、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城镇燃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城镇燃气经营场站环境保护工作监管;积极参与联合检查组的工作。

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城镇燃气项目的选址规划审批工作,配合开展城镇燃气工程项目的合规性审查,燃气管网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合规性排查。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周边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市气象局:负责对城镇燃气场站雷电防护装置开展安全检查;积极参与联合检查组的工作。

十二、经信、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管理的企业、学校、养老机构以及医院等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积极参与联合检查组的工作。

十三、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好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积极参与联合检查组的工作。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好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参与联合检查组的工作。


附件2

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

                                    填报日期:           

企业自查情况

经营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经营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输送配送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输送配送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使用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使用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燃气企业的商业用户数量(户)


燃气企业入户安检的商业用户数量(户)


执法处罚情况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次数(次)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处罚次数(次)


执法检查处罚金额(万元)


吊销、取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家)


查处使用不合格或不执法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具(家)


查处餐饮经营场所未安装燃气报警器(家)


查处不按规定加臭的企业(家)


查处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违规施工的施工企业(家)


打击违规供应非法气源的企业数量(家


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燃气具和燃气报警器的金额(万元)


督促指导情况

省级督导检查(次)


地市级督导检查(次)


通报次数(次)


约谈次数(次)


宣传情况

安全宣传数量(次)


警示教育次数(次)



附件3

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整治清单

序号

市州

县区

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名称

地址

隐患问题

督办完成时间

供气企业

企业督办责任人

县级督办责任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4

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清单

序号

市州

县区

场所名称

地址

组织机

构代码

店主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供气企业

供气协议签订时间

安全监管责任人

本次排查

隐患问题数

1













2













3













4













5













6













7













8













9














附件5

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场所

安全检查指南

一、工商业用户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

(二)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四)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供应燃气,并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

二、气瓶存放要求

(一)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规定GB51142-2015)。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2.2米;房间内无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三)餐饮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四)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

(五)液化石油气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三、用气场所要求

(一)采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的规定。

(二)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工作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

(四)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

(五)用餐区域严禁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燃气设备设施要求

(一)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二)使用燃气前后必须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燃气开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报修或者更换。

(三)气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测标牌内容完整、清晰,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禁止使用可调节的减压器,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五)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六)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其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专用燃具连接软管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

(七)单个气瓶与单台燃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

五、用气操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点火前和用气后检查

每次点火前要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使用时保持空气流通,不要离人,使用后关好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要指定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断。

(二)严格遵守禁止行为规定

1.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2.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3.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4.禁止使用燃气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

5.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6.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7.禁止盗用燃气;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气瓶、管道及燃气器具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正常;

2.燃气使用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

3.液化气钢瓶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到检测周期;

4.燃气管道及灶具连接管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

5.消防器材是否按规范配置齐全且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

6.可燃气体报警探头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报警器是否完好有效;

7.未使用燃气时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安全要求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安委[2013]1号)《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等相关规定。

其他场所开展用气安全隐患排查可参照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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