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擅自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标准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4652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16:46:40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16:46:40
名 称: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擅自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危害后果不严重,且善意接受整改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7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较重:
1.违法情形: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 (1)责令后仍不停止销售活动的; (2)发生消费者集体投诉的; (3)导致购房人不能办理产权证明的; (4)购房户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买卖关系、退还已付购房款拒不退还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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