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张贴广告行政处罚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24年4月24日,我局城管执法人员巡查至潜江市深河路建宁大药房,发现旁边电线杆上有一张塔诗汀门店转让广告。经查,该小广告为潜江市常青藤城市广场某餐饮店老板张贴。除此外,该当事人还在深河路口阳光西苑门前电线杆,北门转盘三江路口,东门菜场电线杆张贴了小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对当事人涉嫌在公共设施张贴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取得证据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律适用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涉嫌在公共设施张贴广告的违法事实确凿,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积极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向我局缴纳了罚款。
三、案件启示
梳理此案,给一线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办理类似案件启示如下:
(一)此类违法行为多发生于闹市区人流量大的地段,特征是多且频繁,巡查频次的增加可以有效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由于此类案件量大,我局可建立与社区工作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其人员多、分布广、全时段优势,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并予制止,同时采取拍照、摄像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保障乱贴广告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处置。
(二)在户外乱贴小广告说明了市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我局将深入开展多种形式普法工作,确保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人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执法者需要准确适用裁量权基准。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观恶性不高,社会影响不大时,行政处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基准幅度内处以较低的处罚。处罚只是促进当事人整改问题的手段,教育当事人不再犯更为重要,因此,行政处罚要坚持与教育相结合。
潜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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