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花坛、草坪行政处罚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24年5月23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驾驶一辆三菱越野车在殷台路德庄火锅门前停车场未从停车场出入口驶出,直接碾压花坛区域强行驶离。我局根据移交案件找到当事人,经调查询问,当事人供述其因进入停车场时忘带手机,无法扫码出场,便从花坛中间开车碾压过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对当事人涉嫌损坏花坛、草坪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取得证据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律适用及处罚结果
2024年5月24日,我局召开合议会议讨论,当事人损坏花坛、草坪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恢复损坏的花坛、草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故依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对损坏的花坛、草坪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4年6月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年6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对损坏的花坛、草坪进行了补救,并缴纳了罚款。
三、案件启示
梳理此案,给执法人员办理类似案件启示如下:
(一)对花坛、草坪的破坏反映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市政设施的保护往往得不到当事人的重视,且很多当事人不知道市政设施的所有人是谁,存在即使破坏了也很难追究自己责任的侥幸心理。我局需不留死角地普及城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市民守法意识。
(二)城市管理者需要注重柔性执法。对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的改正机会,采取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方式,避免简单处罚。柔性执法方式不仅给予了执法者更大的自由空间和一定的容错空间,而且确保了在城管执法领域发挥警示与教育作用,实现了文明执法与文明管理的双赢。
潜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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