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潜住行罚字[2026]第06 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个人姓名)潜江市交投集团盛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 湖北省潜江市杨市办事处章华南路240号
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 刘好强
联系电话: 15027306214
经查,你公司在潜江市现代综合交通物流港配套生态停车场项目一期(地址:潜江市东城大道以西,兴盛路以北)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证据 二、《调查询问笔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1份,证明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现场勘查照片1份,证明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上述证据均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本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序号1的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轻微危害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2%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工程合同价款1%作出罚款42420.67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收款银行:潜江农行章华支行帐号:17301201040003030
潜江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6年 5 月 18 日
收件人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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