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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3〕4号)。
政策内容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咨询
咨询电话:0728-6237447
咨询地址:潜江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指导科506室(红梅西路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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