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
各学区、园林分局,局直各单位:
今年12月4日是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认真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法,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5年“宪法宣传周”工作安排,现就开展2025年全市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宪法深入人心
二、时间安排
12月1日(周一)至12月7日(周日),为期一周。
三、宣传内容
各地各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法治宣传教育法;全民普法40年来宪法学习宣传的成效和经验等,开展“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
四、活动安排
(一)宪法进机关主题活动(对象:局机关、各二级单位)
主要活动内容:
1.在本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栏,重点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学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2.运用多元媒体平台,广泛播放宪法、民法典公益广告、标语及海报,全方位、多角度推动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二)宪法进校园活动
主要活动内容:
1.在本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栏,重点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学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运用多元媒体平台,广泛播放宪法、民法典公益广告、标语及海报,全方位、多角度推动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2.组织法治副校长、青少年法治宣讲团开展法治专题讲座活动;
3.开展宪法晨读活动,有条件的学校于12月4日上午9:00前登录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观看宪法活动直播;
4.以“宪法宣传周”活动为契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参与“宪法卫士”网络学习;
5.广泛开展《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传唱活动,充分发挥宪法主题歌曲的教育作用;
6.以开展“国旗下的讲话”为载体,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将宪法教育融入升旗仪式、主题班会、道法课堂、社团活动中。
五、活动要求
各地各校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法》,抓好宪法宣传教育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要把宣传周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宪法宣传有机结合,抓住党员干部、青少年学生和教职工等重点群体,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师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法,增强宪法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青少年法治宣讲团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宪法宣讲活动。12月5日前各地组织开展的特色活动、典型经验可以报法规科(邮箱地址:1228691998@qq.com)。
联系人:项志伟, 联系电话:0728-6234095
附件:1.2025年潜江市“宪法宣传周”活动宣传标语
2.宪法晨读内容
2025年12月1日
附件1
2025年潜江市“宪法宣传周”活动宣传标语
1.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2.增强宪法意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3.认真贯彻宪法精神,提高全民法治观念。
4.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6.依法治国能安邦,人人学法莫相忘。
7.炼理性之法眼观世界,持正义之法律辨是非。
8.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9.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
10.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11.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2.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
13.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14.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守法正社风,用法止纷争。
15.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16.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17.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18.循依法治国之略,展国泰民安之景。
19.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
20.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加快依法治市进程。
附件2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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