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门槛取消适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参保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门槛取消
适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参保
近日,湖北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38号,以下简称《意见》),从2015年10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的湖北省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都可以自愿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意见》的主要精神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门槛取消,城乡居民也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意见》首次提出,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只要本人自愿,都可以凭个人身份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二是手续简便,打破户籍限制,凭身份证即可申请
在此之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除审核个人身份证信息外,还要审核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了申请人参保。《意见》规定,从今年10月1起,参保手续将精简,不用再提供繁琐材料,仅一张身份证就能申请参保。
同时规定,在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原保险关系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是政策灵活,大龄参保人员可一次性延长缴费5年
对于大龄参保人员,《意见》提出一次性延长缴费5年的政策,即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累计缴费不足15年,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这类人员参保后有关退休养老金待遇计发、个人账户管理等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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