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域内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18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征
(一)我市免征对象为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原有试点(即“老机保”)的单位应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单位。
不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5个月,从2020年7月起,恢复正常缴费。
免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免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免征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的,均不属于此次免征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延期缴纳和缓缴期补缴免征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免征政策。
(三)免征期内,免征参保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
二、关于延缴
疫情期间,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
参保单位没有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的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关于缓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现行条件、权限、程序等规定办理,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四、关于免、延、缓期间相关业务处理
1、在减免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2、免征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期间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按“转一缴一”方式处理。
3、对于已经核定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对于已经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由经办机构按照《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的通知》(鄂税发〔2019〕53号)要求,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以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在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对于参保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4、2020年2月1日以后免征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免征政策。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免征期占其计划施工的比例,折算免征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五、关于减免、延、缓期间相关待遇问题
参保单位免征、延期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的,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六、工作要求
1.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免征政策落实落地。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免征期间三项社会保险适用对象的认定、免征、延期缴及缓缴等相关工作;负责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做好免征社保费后社保基金缺口分析研判,及时调整基金预算对可能出现的支付困难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财政部门负责社保基金的筹措及待遇资金拨付,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社保基金运行分析研判,基金预算调整及上报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会同人社部门完成社税平台建设,并协助各经办机构做好社保费的核定、退费等工作。
2.用人单位据实申报缴费,免征期结束后相关部门须加强监察稽核力度,依法打击虚假申报、挂靠单位、恶意偷逃费率等危害社保基金的行为。
3、本通知如有疑义请及时与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联系,上级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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