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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规则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0138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23日 00:00:0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23日 00:00:00 名  称: 潜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规则

 根据《潜江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潜政规〔2013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一、申报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社保资料、低保领取存折等原件到信息科进行预先审查,并领取《潜江市公共租赁房申请书》。

2、社区审核。申请人持《潜江市公共租赁房申请书》在所属社区进行登记。社区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签署审核意见,并出具相关证明。

3、受理。核对申请当事人身份。确认申请人与申办人身份一致(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代办申请手续,受理时申请人本人应现场照相存档);查验证明材料及证件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将原件材料扫描入电脑;在住房信息系统低保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住房和低保情况。

4、初审。受理科室的科长审查材料完整性和政策符合性,并签署意见报复审。 

5、入户调查。对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住保分局组织调查专班,到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实地入户走访调查。通过查看相关申报材料、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及社区工作人员证实,核实申请人申报家庭情况是否属实。社区工作人员和调查员签署入户调查意见。

6、复审。住保分局分管领导进一步审查政策的符合性。

7、公示。复审合格名单在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接受群众举报,并由专人核实举报内容是否属实。

8、终审。由具有终审权的领导或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9、登记存档。对公示期无异议的保障对象信息档案由信息科录入信息系统并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10、家庭人口的认定。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主要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对于因上学、入托或其他情况暂时居住在本家庭中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户口在本市但不在本市工作或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认定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约定为准;父母(岳父母)与成年已婚子女同住的,不混合计算家庭人口数,但丧偶父母可以作为家庭成员一起计入保障人口数;已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数。

 11、家庭住房状况的认定。住房状况由单位出具,社区认定盖章,房屋信息中心核实。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12、家庭收入标准的认定。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以上年度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数额为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固定工作的,其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后,社区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和以对外公示确认的数据为准;有民政部门低保证或低保发放存折的,则无须出具低收入证明。

 13、社会保障信息:社会保障信息主要指居民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信息,其信息以人社局出具的年度缴费信息单加盖公章确认;社保交纳年限要求以申请人从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连续缴足36个月;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公务员或参公管理的单位,以医保等其他保险依据为准。

 14、新就业无房对象认定。须提供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

 15、外来务工人员认定。户籍为外地人口,同用人单位签订了3年以上的劳务合同,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

 16、高素质人才认定。经市人才办审定纳入人才引进范畴的技术人才和大学生。

   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程序

市住保分局信息科具体负责我市最低收入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租赁补贴资金申请监管工作由财务科负责,公租房管理科配合做好租赁补贴对象的核查。租赁补贴原则上通过银行卡按季度发放,补贴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在开户银行激活领取。

 17、确认补贴对象。公租房管理科配合信息科逐一核定未进行配租的最低收入保障对象。享受租赁补贴的对象名单确定后,由经办人和分管领导分别签字确认。

 18、制定租赁补贴方案。信息科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补贴发放方案,方案涵盖发放标准、金额、户数等,报上级部门审批后实施。

 19、资金划拨到卡。申请对象在申报资料时,提供指定银行个人账号;补贴资金划拨到账后,由银行直接发放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20、档案整理。信息科负责整理发卡情况档案,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报告内容包括:工作方案、对象情况、发放情况、资金退还情况。要求记录完整、资金去向明确可查。整理完毕后移交档案室封存。

 21、责任监督。租赁补贴名单确认由信息科负责,名单由信息科经办人、公租房管理科负责人与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租赁补贴银行卡发放、回收由信息科负责,发放名册由信息科经办人、分管领导两方签字确认。租赁补贴发放过程中严禁出现工作人员挪用、套取、冒领、截留、租赁补贴银行卡,有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三、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程序

市住保分局公租房管理科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

 22、房源公示。通过新闻媒体、住房局网站和社区公示即将配租的公租房房源,公示内容包括:房源项目、区位、套数、楼栋数、房型、物业公司等信息。

 23、确认配租对象。分配前,信息科再次核实保障对象的保障资格后,发放准入资格证。

 24、意向登记。保障家庭成员中有70岁以上的老人和残疾或重病等特殊家庭,携相关证件到公租房管理科进行意向登记,原则上优先照顾低层。

 25、配租程序。(1)公租房管理科负责通知纳入配租对象的家庭参加摇号;(2)保障对象凭身份证和序号抽取房号;(3)公租房管理科与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待配租公示后发放钥匙。

 26、配租公示。通过摇号确定的房屋在新闻媒体、住房局网站和住保分局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被举报弄虚做假骗取公租房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已配租的房屋,对已摇号分配而放弃或申报参加摇号而未到达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保障资格且二年内不得申报。

 27、监督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过程中,由公证处对摇号过程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分配的公平性、公正性、严肃性。坚决杜绝未经核实保障对象身份私自分配、提前分配、有偿转让、交换住房等违规情况。

   四、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规则

市住保分局公租房管理科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收缴及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28、房租收缴。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收入按季或按年缴交。对因特殊原因未按时缴交房租的保障对象登记后报分管领导和财务科、信息科备案。对拖欠房租三个月以上的予以书面通知和警告,六个月以上的要求其腾退住房。对拒不腾退的申请法院执行。

 29、续签合同。按年度与入住对象续签《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合同约定双方责任,对不再符合入住条件的不予续签。

 30、巡查登记。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巡查登记制度。在各公租房小区内确定巡查员定期不定期巡查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并做好登记记录。巡查职责:(1)严禁小区内乱搭乱建(2)转租、转让、转借、要及时制止,并通报科室按规定处理;(3)对拆改住房结构的,责令其迅速恢复原状;(4)检查防火、防盗、燃气及房屋主体、漏水、漏雨等安全及措施完好情况,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物业公司及住户解决。现有小区安全防火措施不齐全或损坏的,要督促其及时整改。

 31、房屋修缮。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维护由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建筑、大型设备维修由物业公司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科登记审查确认。公租房管理科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单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落实房屋修缮工作。

 32、责任监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巡查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作人员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科长或分管领导快速处置。凡因安全防火设施不齐全或损坏,房屋隐患整改不及时引发事故的,按规定分别追究分管领导、科长、巡查员相关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年审及退出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年审工作由市住保分局信息科具体负责,其中入住对象的年审由分局公租房管理科配合。入住对象的房屋腾退由分局公租房管理科负责。

 33、年度复核。信息科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填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通过联网复核住房信息、收入信息、经商及车辆信息等程序,对保障对象情况进行年度复核。

 34、年审结果公示。对经年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并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期间,当事人可提出异议申请。因低保资格被取消,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条件的,由公租房管理科下达租金调整告知书;家庭通过购买获赠等方式获得房产的由公租房管理科下达限期腾退通知。

 35、办理退出手续。经复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入住对象,应按规定与信息科、公租房管理科、财务科办理退出手续;未入住的保障对象未申请复核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取消保障资格。

 36、强制退出。对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合格保障对象,予以15天劝告期、15天警告期、30天强退期强制腾退或调整房租至市场同类商品房租金水平。

 37、档案整理。信息科在退出手续办理完毕后,将保障对象申报材料、退出情况及《住房保障退出通知书》整理形成档案移交档案室备查。信息系统中对其信息资料予以退出手续登记。

 38、责任监督。公租房退出管理实行谁主管、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严肃工作纪律。对不作为和工作不力的视情节分别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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