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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住房困难人员申请流程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1503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19日 09:30:52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19日 09:30:52 名  称: 潜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住房困难人员申请流程

潜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

住房困难人员申请流程

  、分配对象

  潜江市内从事教育、医疗、环卫、公交、物业、水务、燃气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人员。

  、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一)在潜江市稳定就业;

  (二)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单位所在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截止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二孩三孩、三世同堂家庭。

    三、分配原则

(一)分配对象以市住建部门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时核定的保障范围(包括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所在行业)为主。

(二)按照区域职住平衡的原则,优先安排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就近房源。

(三)下列人员可按顺序优先分配:

1.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单位职工;

2.二孩三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

3.优抚对象;

4.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5.申请家庭成员(本人或配偶)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6.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分配情形的人员。

(四)二孩三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选择大户型房源。

(五)同等条件下,以申请时间先后确定分配顺序。

   四、办理流程

(一)面向单位或企业分配

1.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件、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单向所在单位(或企业,下同)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同意接受对其住房状况等情况核查进行书面承诺。

2.受理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严格按照分配原则和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后,将房源需求明细表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结合房源供给情况,将房源计划分配给申请人所在单位(房源供给不足时,按申报需求的一定比例分配),并同步抄送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分局结合房源计划、分配原则予以分配,同时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出具入住联系单。

3.办理入住。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件、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单、就业证明材料(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持编制证明,其他人员持聘用协议、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入住联系单到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签订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住。

(二)面向个人分配

1.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件、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单及就业证明材料(机关及事业单位持编制证明,其他人员持聘用协议、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向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提出申请,并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同意接受对其住房状况等情况核查进行书面承诺。

2.受理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严格按照分配原则和准入条件受理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审核。

3.办理入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签订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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