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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 住房困难问题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0016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26日 10:10:00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26日 10:10:00 名  称: 潜江市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 住房困难问题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精神,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我市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

二、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达到10%,力争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000套以上。

三、筹集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采取购买、改建、改造、租赁、新建等方式筹集:一是通过购买在建在售商品住房,或开发企业将未售商品住房自愿纳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二是收购空置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还建安置房等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三是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中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四是产业园区利用配套用地集中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五是将已建和在建的人才公寓、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存量房等经改造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

允许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购买价格可以评估价为参考基数,首次购买产权比例不低于50%,已交租金可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持有5年后,持有人在购买全部产权的情况下,可申请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四、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情况,逐步将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保障范畴。

(二)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住房为主。考虑新市民和多孩家庭需求,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存量房屋转化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在综合考虑建设改造和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的前置条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出具规划意见并做好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等工作。

2.支持产业园区配套集中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可充分整合各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集中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出具产业园区工业项目规划条件时,应明确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的比例。

(二)财政支持政策。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优先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统筹利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作为资金来源。

(三)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税费、水电气等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在水、电、气安装及使用上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五)公共服务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缴纳租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六)简化审批流程。

1.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流程,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鼓励实施告知承诺制办理手续,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2.对利用存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改造方案,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建设主体凭认定书,由相关部门办理项目批复、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

六、监督管理

(一)准入管理。新建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立项批文、转化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二)建设管理。市住建局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备基本生活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运营管理。市住建局负责制定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和各项工作程序、规则,指导保障租赁住房国有平台公司负责筹集运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发展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等日常工作。为更好地推动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再设住房、金融、财税工作专班,分别由市住建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二)摸清保障底数。由市人社局牵头,市直各部门和各区镇街道办事处紧密配合,对我市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卫生、环卫、交通、城管等单位中无房工作人员进行摸底,并对已实行配租人员和新进无房人员进行动态管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中的职工宿舍、空置房屋等存量房进行摸底。由市城发集团和属地政府负责,对空置的棚改还建房进行摸底。摸底统计结果交由市住建局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安排的依据。

(三)落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按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和时序进度,履职尽责,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配租、使用、维护、民调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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