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缓缴社保费的还款期延长了!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38069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04日 17:16:26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4日 17:16:26
名 称: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的还款期延长了!
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人社部出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根据文件精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具体如下:
一、还款期限延长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资金,在2023自然年度内可一次性缴纳,也可按月分期分批缴清缓缴期间的社保费,逾期将计征滞纳金。在缓缴期限内,参保单位每月仍应按时申报及缴纳个人部分社保费,以免产生利息。
二、缓缴办理流程
符合缓缴条件尚未申请的单位,可通过线上线下申请缓缴。
线上:“湖北政务服务网”→“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2022定向阶段缓缴期确认”;
线下:行政服务大厅二楼人社专区窗口办理。
联系电话:0728-6296505 QQ群:681794279
三、其他事项
特提醒广大参保单位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后,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作欠费处理,不影响单位查询社保缴费、打印参保证明等需求。在缓缴期内,职工需办理退休、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费款。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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