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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热点问题解答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58013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6日 15:18:36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6日 15:18:36 名  称: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热点问题解答

了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吗?当辛辛苦苦工作一辈子后,谁来为养老,谁来为解决后顾之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最划算的保险,是确保家庭幸福的保险,是解决一辈子养老问题的保险。当退休领取养老金时,一定会为现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决策感到无比高兴和自豪。

为帮助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了解养老保险政策,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将政策有关问题介绍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一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应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的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在校学生除外),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是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享受到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好处?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条件,即可享受稳定的基本养老金,并按国家政策适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确保老有所养。有大好处:

一是老有所养。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终其一生,均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领取一次性丧葬抚恤金。

二是基本生活有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随社会经济发展而增长,从2005年起2020年,国家连续16年上调退休养老金

三是没有职业差异。无论是城镇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还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等,只要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时就可按同样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享有养老待遇。

四是流动不影响待遇。劳动者在所有企业和跨统筹地区之间的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都可以保留并随之转移,退休时不影响基本养老金的待遇计发。

    三、用人单位职工能不能以个人的身份参保缴费?

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是维护职工队伍、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单位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属违法行为。

四、用人单位参保如何办理手续?

答:首次参保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并填写《潜江市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相关表格,同时在金保系统网上申报平台填写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进行申报,金保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登记。

五、以个人身份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参保手续?如何申报缴费?

答:个人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凭身份证在潜江市人力资源市场(红梅西路55号二楼社保服务大厅5、6号窗口或各区、镇、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办理。

参保后,个人根据市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年缴费档次,按20%的缴费费率,可逐年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缴费档次(共有9个缴费档次),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到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各网点缴费。

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与企业职工身份参保人员有什么区别?测算退休养老金待遇时有没有区别?

答:有以下区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灵活就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以企业身份参保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0周岁,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

测算退休待遇没区别: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与企业职工身份参保人员在测算退休养老金时,待遇计发办法是一样的,没区别。

七、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和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跨年度核定。每年的缴费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参保单位应于每年6月份前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年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实际工资总额。2019年5月1日起,根据国家降费政策,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从27%降为24%(其中单位16%、职工个人8%)。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范围的参保单位可享受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阶段性免征政策。

   八、是不是缴费满15年后就可以不用缴费?

  答:社会上普遍存在“缴满15年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说法,是认识上的误区,缴费15年只是享受养老金的最低年限要求,并不是说缴费15年就可以中断缴费,中断缴费直接影响到退休养老金水平的高低,从而影响到退休后个人的生活质量。

具体来说,中断缴费后,缴费年限缩短,个人账户积累额减少,会导致退休后养老金水平的下降。退休后,退休养老金调整办法与缴费年限挂钩,中断缴费将直接减少养老金调整幅度。因此,为确保退休时能享受到较高的养老待遇,参保人员应持续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不间断缴费,直到退休年龄。

、首次参保能否往前补缴?

答:首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从参保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一律不得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2019年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执行时间为各地接入全省集中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之日,补缴政策会有一定程度的变化。

十、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时,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是否还需缴纳其他费用?

答:参保人员不论是以何种身份参保,只需缴纳由社保局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对于收取其他费用的行为,参保人员可向社保局举报,举报电话 0728-6245476。

、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怎样才能按月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符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条件的,应当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如何办理?

答: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参保人员需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潜江的,凭本人身份证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经办人员为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持此凭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接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函后,及时启动转出程序,并将办理情况告知本人。

二是参保人员需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潜江的,凭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申请转入。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及时启动转入经办程序,发函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并将办理情况告知本人。政策规定的转入条件如下:一是户籍所在地是潜江市,且在潜江市实现就业并参保的;二是户籍不在潜江市,但男性年未满50周岁、女性年未满40周岁,且在潜江市实现就业并参保的;三是达到退休条件,户籍所在地是潜江市,并在潜江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四是达到退休条件,户籍不在潜江市,在潜江市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五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人员。参保人员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可办理。

十三、参保人员流动就业,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退休条件时,就能享受稳定的基本养老金,并适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二是在职丧抚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其遗属领取的抚恤金标准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 ÷180 ×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

三是退休丧抚待遇。参保人员退休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一次性领取3个月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的抚恤金。

  、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如何维权?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针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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