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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61315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11日 08:58:55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1日 08:58:55 名  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有关要求,决定从20219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1809元/月、1620元/月、1485元/月、1368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衔接及提标后的资金筹集、核定认定、待遇发放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按新标准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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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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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