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社会救助对象服务手册
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携手共建服务型政府
“潜江救助明白办”
—社会救助对象服务手册
潜江市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 印 说 明
为深入开展“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活动,助力文明城市创建,全面落实大救助工作要求,进一步统筹全市社会救助资源,推进各类救助事项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通过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不断兜牢困难群众基本民生底线,在市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大力支持下,我办编印了《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携手共建服务型政府“潜江救助明白办”社会救助对象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服务手册》)。
本《服务手册》涉及全市15个职能部门,9类人员,42项救助福利政策,编印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以后如有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文件规定执行,并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目 录
一、基本生活困难群众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民政局)………………………………………1
2.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民政局)……………………………………………3
3.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帮扶救助(市总工会)……………………………………6
4.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救助帮扶政策(乡村振兴局、相关部门)………10
二、残疾人
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民政局)……………………………………………11
6.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民政局)……………………………………………12
7.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市残联)……………………………13
8.残疾人普通大学资助(市残联)……………………………………………14
9.0-15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市残联)………………………………15
三、困难老人妇女儿童
10.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民政局)……………………………………………19
11.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卫健委)………………………………………20
1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卫健委、计生协会、中国人寿保险潜江分公司)……………………………………………………………………………21
1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卫健委)………………………………22
14.孤儿基本生活费救助(民政局)……………………………………………23
1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民政局)…………………………24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6.贫困学生学前教育资助(教育局)………………………………………26
17.义务教育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教育局)………………………27
18.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救助(教育局)………………………………………29
19.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救助(教育局)………………………………30
20.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救助(教育局)…………………………………31
21.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救助(教育局)………………………………33
22.大学新生入学资助(滋蕙计划)(教育局)……………………………34
23.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教育局、所在高校)………………………35
24.城乡低保对象大学生救助(民政局)……………………………………36
25.孤儿助学工程(民政局)……………………………………………37
26.“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救助(乡村振兴局)…………………………38
五、患病困难群众
27.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医保局)………………………………39
28.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保局)………………………………………41
29.城乡低保对象患严重精神障碍风险评估达到3-5级患者救助(民政局)…………………………………………………………………………42
30.城乡低保对象尿毒症白血病患者救助(民政局)…………………………43
31.0-14周岁困难家庭先心病儿童救助(红十字会)………………………44
32.0-18周岁困难家庭白血病儿童资助(红十字会)………………………45
33.农村“两癌”患病贫困妇女救助(市妇联)………………………………46
六、住房困难群众
3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救助(住建局)…………………………………………49
35.农村危房改造救助(住建局)………………………………………………50
七、就业困难群众
36.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社局)……………………52
八、受灾急难群众
37.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局)……………………………………………53
38.急难及支出型临时救助(民政局)…………………………………56
39.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民政局)………………………………………57
九、涉案涉法困难群众
40.低收入家庭法律援助(司法局)……………………………………………58
41.困难案件当事人救助(法院)……………………………………………60
42.国家司法救助(检察院)……………………………………………63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1.办理条件: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救助标准:2022年农村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565元(年6780元),城市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690元。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3.申报材料:(1)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索引页)、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证明;(2)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承诺书);(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入户调查表;(4)银行卡复印件(或存折);(5)其他必要材料。
4.办理地点: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市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42960
园林街道政策咨询电话:0728-6952323
潜江经济开发区政策咨询电话:0728-6248900
竹根滩镇政策咨询电话:0728-6303101
周矶街道政策咨询电话:15392816990
杨市街道政策咨询电话:0728-6402365
渔洋镇政策咨询电话:0728-6891121
老新镇政策咨询电话:18071993756
熊口镇政策咨询电话:0728-6631098
王场镇政策咨询电话:0728-6703288
高石碑镇政策咨询电话:0728-6791374
积玉口镇政策咨询电话:0728-6711171
浩口镇政策咨询电话:0728-6725349
张金镇政策咨询电话:0728-6646665
龙湾镇政策咨询电话:0728-6621161
总口管理区政策咨询电话:0728-6391135
白鹭湖管理区政策咨询电话:0728-6832449
运粮湖管理区政策咨询电话:0728-6681718
周矶管理区咨询电话:0728-6767564
后湖管理区政策咨询电话:0728-6741289
熊口管理区政策咨询电话:0728-6631245
高场街道政策咨询电话:0728-6741699
泰丰街道政策咨询电话:18972191247
广华街道政策咨询电话:0728-6511455
浩口原种场政策咨询电话:0728-6721364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救助
1.办理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救助标准: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现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38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102元。照料护理标准,坚持“分类定标、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对应照护服务标准。
3.申报材料:(1)个人申请书(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2)户口簿复印件(户主页、本人页、索引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银行卡复印件(或存折);(4)特困供养申请审批表;(5)对象未满60周岁以上需残疾证复印件;(6)其他必要材料。
4.办理地点: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市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96863
园林街道政策咨询电话:0728-6952323
潜江经济开发区政策咨询电话:0728-6248900
竹根滩镇政策咨询电话:0728-6303101
周矶街道政策咨询电话:15392816990
杨市街道政策咨询电话:0728-6402365
渔洋镇政策咨询电话:0728-6891121
老新镇政策咨询电话:18071993756
熊口镇政策咨询电话:0728-6631098
王场镇政策咨询电话:0728-6703288
高石碑镇政策咨询电话:0728-6791374
积玉口镇政策咨询电话:0728-6711171
浩口镇政策咨询电话:0728-6725349
张金镇政策咨询电话:0728-6646665
龙湾镇政策咨询电话:0728-6621161
总口管理区政策咨询电话:0728-6391135
白鹭湖管理区政策咨询电话:0728-6832449
运粮湖管理区政策咨询电话:0728-6681718
周矶管理区咨询电话:0728-6767564
后湖管理区政策咨询电话:0728-6741289
熊口管理区政策咨询电话:0728-6631245
高场街道政策咨询电话:0728-6741699
泰丰街道政策咨询电话:18972191247
广华街道政策咨询电话:0728-6511455
浩口原种场政策咨询电话:0728-6721364
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帮扶救助
1.办理条件:
根据职工致困原因和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类别,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实施建档帮扶。
(一)深度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深度困难职工包括以下情形:(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三)意外致困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和家庭意外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意外致困职工包括以下情形:(1)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大额救治费用的职工家庭。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当地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以及职工医疗互助病种目录。(3)发生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的职工家庭。(4)其他原因产生临时性困难的职工家庭。
2.救助标准:
(一)生活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和收支情况,按照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确定发放标准。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之和;对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
(二)医疗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医疗医药费支出和帮扶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不超过医疗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确定(含自付和自费部分)。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按照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70%进行救助,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按照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
(三)助学救助。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高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对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助学,以及对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个月之和。建档困难职工子女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阶段,应按年度连续实施助学。
3.申请材料:
(1)《潜江市总工会困难城镇职工档案表格》;(2)职工本人及有关家庭成员证明;(3)本人救助申请书;(4)职工本人及家庭所有成员收入证明;(5)相关困难证明;(6)本人工商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7)工作单位证明;(8)公示材料;
4.办理地点:潜江市东风路128号市总工会
5.市总工会政策咨询电话:0728-6281009 6281321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救助帮扶政策
1.办理条件: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7000元为参考,研判“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实现情况,综合考虑刚性支出以及在就医、上学、就业、产业、遭遇意外事故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潜在风险的农村户籍人口。
2.救助标准:按政策文件落实。
3.申报方式:1、到当地村委会申请;2、拨打12317电话申请;3、下载全国防返贫监测手机APP申请。
4.办理地点:当地村(居)委会
5.市乡村振兴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97456,6231174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办理条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2.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3.申报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农商银行卡。
4.办理地点: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市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3999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办理条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0元。
3.申报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2)低保金领取存折(卡);(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4)农商银行卡。
4.办理地点: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市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39997
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1、办理条件:(一)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困难重度残疾人或80岁以上持证残疾人家庭。
(二)住房有改造价值;
(三)本人有改造意愿,对无障碍设施依赖性强。
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一级、多重残疾人或一户多残家庭。
2、救助标准:根据残疾人身体情况、家庭环境、无障碍改造需求等实际情况设定。
3、申报材料: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潜江市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申请表》、家庭困难或享受低保救助相关证明(80岁以上不需提供)
4、办理地点:区、镇、街道残联
5、市残联政策咨询电话:0728-6281539
残疾人普通高校资助
1.办理条件:潜江市本地户籍持证残疾人;
2.救助标准:专科生1000元/人;本科生2000元/人;硕士生3000元/人;博士生4000元/人。
3.申报材料:残疾人证,就读学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准考证号(或报考号)。
4.办理地点:区、镇、街道残联
5.市残联政策咨询电话:0728-6233759
0-15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救助对象:满足以下条件的0-15周岁有康复意愿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具有潜江市户籍(含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一般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若因年龄原因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应持有三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或残疾儿童专业定点康复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2.经残疾儿童专业康复机构评估、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具有康复价值。
二、项目分类和救助标准:
1.项目分类。救助项目分为手术类项目、康复训练类项目、辅具适配类项目。
2.救助标准。手术类项目:(1)视力障碍类: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单眼一次性最高限额救助0.6万元/眼(限一次手术)。(2)肢体类:对脊柱裂、多指(趾)、并指(趾)、脊柱及骨性胸廓先天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性畸形及脱位;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性畸形及脱位等;先天性马蹄足、先天性髋关节、膝关节脱位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手术补助,按最高每人每年0.6万元给予救助(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按限额给予救助,个人支付部分低于限额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3)听力障碍类:为引起听力缺陷的耳先天性畸形残疾儿童提供一次性手术补助,按最高每人每年06万元给予救助(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按限额给予救助,个人支付部分低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4)言语残疾类:为唇裂、腭裂、唇裂合并腭裂的残疾儿童提供一次性手术补助,按最高每人每年0.6万元给予救助(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按限额给予救助,个人支付部分低于限额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
康复训练类项目:
0-6岁残疾儿童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月,补贴标准1.6万元/人/年;7-15周岁残疾儿童年康复训练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补贴标准1万元/人/年。康复训练未达到时间要求的,根据实际康复训练时间按月结算。为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在省内定点机构训练的0-6岁残疾儿童家庭提供生活补贴,为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在市内定点机构训练的7-15岁残疾儿童家庭提供生活补贴。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服务规范按国家、省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标准执行。
辅具适配类项目:
根据受助儿童需求配发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类辅助器具,每人每年可适配2-3件辅具,每年辅具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0.6万元/人。个人支付部分低于限额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辅具适配目录见附件3。
每名受助儿童不限一项救助项目,手术类项目、康复训练类项目、辅具适配类项目根据儿童实际需求可同时享受。
三、实施步骤:
(一)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委托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诊断证明材料,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
(二)审核。市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报资料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确定受助项目、救助标准,康复安置和救助经费补贴方式。
(三)转介。市残联负责将通过审核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定点机构进行康复。
1.手术类项目。省内残疾儿童手术类定点机构。
2.康复训练类项目。省内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和本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合作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组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实施。
3.辅具适配类项目。省内残疾儿童辅具类定点机构。
四、办理地点:潜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五、市残疾人联合会政策咨询电话:0728-6236305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1.办理条件:凡具有潜江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生活津贴。
2.救助标准: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生活津贴标准每月为50元,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生活津贴标准每月为8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生活津贴标准每月为350元。
3.申报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办理地点:所在村或社区申报,也可直接到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市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9737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办理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再婚家庭男女双方均须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救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年90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年6960元。
3.申报材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特别扶助对象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1寸免冠照片3张
4.办理地点: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市卫健委政策咨询电话:0728-6231351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
1.办理条件:纳入当年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潜江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2.救助标准:按当年保险协议书中保险责任进行赔付。
3.申报材料:(1)在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由法定受益人提出申请,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时提供)、关系证明、权益转让书、受益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2)在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度残疾的由其本人或委托受益人提出理赔申请,提供伤残等级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3)在保险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本人在出院后一个月内提出理赔申请,提供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发票、费用清单、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
4.办理地点: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市卫健委政策咨询电话:0728-6231351
6.中国人寿保险潜江分公司报案电话:0728-6232400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办理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农民夫妻:(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属国有农垦企业的本人必须是全民队农工身份。
2.救助标准:每人每年960元
3.申报材料:对象个人申报表、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婚姻生育情况承诺书、奖励扶助对象调查材料记录表(三份)、1寸免冠照片一张。
4.办理地点: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市卫健委政策咨询电话:0728-6231351
孤儿基本生活费救助
1.办理条件: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救助标准:社会散居孤儿1380元/月/人,集中供养孤儿2208元/月/人。
3.申报材料:(1)户口本和身份证;(2)《湖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3)申请人和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
4.办理地点: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市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33545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1.办理条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查找不到是指公安机关查找不到儿童父母身份信息;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2.救助标准: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380元/月/人,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208元/月/人。
3.申报材料:(1)户口本和身份证;(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3)申请人和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4)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持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5)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6)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7)重病需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8)被撤销监护资格或被遣送(驱逐)出境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书或有权机构的证明。
4.办理地点: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市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33545
学前教育资助
1.办理条件: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等。
2.救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500元,秋季学期500元)。
3.申报材料:脱贫家庭(即原建档立卡家庭)儿童凭乡村振兴局认定材料进行申报;烈士子女凭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材料进行申报;孤儿凭民政部门认定材料进行申报;残疾儿童凭市残联认定材料进行申报;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凭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学校根据提供的材料结合家访等情况认定。
4.办理地点:就读幼儿园。
5.市教育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41792
义务教育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办理条件: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两类。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包括:(1)脱贫家庭学生;(2)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学生;(3)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学生;(4)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为:(1)脱贫家庭学生;(2)非脱贫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3)农村低保家庭学生;(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救助标准:
(1)寄宿生: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500元,秋季学期500元);中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625元,秋季学期625元)。
(2)非寄宿生:按照寄宿生补助标准50%的比例给予资助,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250元,秋季学期250元),中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312.50元,秋季学期312.50元)。
3.申请材料:脱贫家庭学生凭乡村振兴局认定材料进行申报;烈士子女凭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材料进行申报;孤儿、农村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凭民政部门认定材料进行申报;残疾学生凭残联认定材料进行申报;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由就读学校进行认定。
4.办理地点:就读学校。
5.市教育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41792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救助
1.办理条件: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1)脱贫家庭学生;(2)残疾学生;(3)农村低保户家庭学生;(4)特困救助家庭学生。
2.救助标准:免除学费(按学校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630元至900元),报名时直接免除,不发放至学生手中。
3.申请材料:脱贫家庭学生凭乡村振兴局认定材料进行申报;残疾学生凭残联认定材料进行申报;农村低保户家庭学生及特困救助家庭学生凭民政部门认定材料进行申报。
4.办理地点:就读学校。
5.市教育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41792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救助
1.办理条件: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脱贫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救助标准:一档30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1500元,秋季学期1500元);二档20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1000元,秋季学期1000元);三档15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750元,秋季学期750元)。脱贫家庭学生按一档标准发放。
3.申请材料:脱贫家庭学生凭乡村振兴局认定材料进行申报;烈士子女凭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材料进行申报;孤儿、农村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凭民政部门认定材料进行申报;残疾学生凭残联认定材料进行申报;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凭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由就读学校进行认定。
4.办理地点:就读学校。
5.市教育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41792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救助
1.办理条件:发放对象为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脱贫家庭学生;(2)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4)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及特困救助家庭学生;(5)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救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期发放,春季学期1000元,秋季学期1000元)。
3.申请材料:涉农专业学生以就读的专业进行认定。非涉农专业按以下情况来准备申报材料:脱贫家庭学生凭乡村振兴局认定材料进行申报;烈士子女凭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材料进行申报;孤儿、农村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凭民政部门认定材料进行申报;残疾学生凭残联认定材料进行申报;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凭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由就读学校进行认定。
4.办理地点:就读中职学校。
5.市教育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41792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救助
1.办理条件:免学费对象为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
2.救助标准:免除中职在校学费(按所在学校收费标准,每生每年2400-3000元),此项资助直接在校报名时进行免除,不发放至学生手中。
3.申请材料:学校根据学生户籍类型来认定。
4.办理地点:就读中职学校。
5.市教育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41792
大学新生入学资助(滋蕙计划)
1.办理条件:资助对象是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学生:(1)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2)烈士子女、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3)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救助标准: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按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资金确定资助人数)。
3.申请材料:(1)《滋蕙计划学生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4)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印证材料;(5)学生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6)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学生如获得过高中(中职)国家助学金的,不需另外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4.办理地点:潜江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市教育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41792
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办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大学新生或高校在读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救助标准:专本科生申请贷款额度上限每年12000元,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上限每年16000元。在读期间利息全部财政补贴。
3.申请材料:(1)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必须为潜江本地户籍);(2)大学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或学信网学籍在线报告;(3)在国家开发银行网站上打印出来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还需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原件。
4.办理地点:潜江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市教育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41792
城乡低保对象大学救助
1.办理条件: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普通高等教育大学(专)在校学生。
2.救助标准:按照当年我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为690元/月)的3倍给予定额救助。每年10月份集中办理。
3.申请材料:1.个人救助申请,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3.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4、提供高等院校学生入学报名收据、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4.办理地点: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市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96863
孤儿助学工程
1.办理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年满18周岁以上,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2)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3)当年新入学和已经在校就读的孤儿。
2.资助标准:“助学工程”项目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3.申请材料:湖北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原件)、录入通知书(复印件)、在校就读证明(原件)、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地点: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33545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救助
1.办理条件: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包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
2.救助标准: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按每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给予补助,市内就读的每生每学年多补助1000元。
3.申请材料:1、符合补助条件但未在系统中标注的学员,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督促学生按时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就读证明》或通过“学信网”下载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籍证明;2、符合补助条件家庭需提供“一卡通”(潜江农商行)
4.办理地点:根据认定情况,各村居将春、秋两季补助对象学员名单报各区镇处乡村振兴办。
5.市乡村振兴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32003
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
1.办理条件: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困难人口。
2.救助标准: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含基本医保住院起付线)。
(1)起付标准。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医疗救助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500元。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0元。
(2)救助比例及限额。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农村特困人员为100%;农村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为75%;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救助比例为65%;农村低收入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限额内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60%。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3)倾斜救助。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市域内按90%给予倾斜救助;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85%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不设年度封顶线。
3.办理手续: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经转诊或备案到市外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患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凭医保电子凭证)在医疗机构进行“一站式”结算。
4.市医保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30112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办理条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救助标准:城乡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患病住院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按规定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赔付封顶线为30万元。
3.办理手续: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经转诊或备案到市外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患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凭医保电子凭证)在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未能即时结算的,办理基本医疗报销手续时同时办理大病保险赔付手续。
4.市医保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35762
城乡低保对象严重精神障碍风险评估
达到3-5级患者救助
1.办理条件: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风险评估达到3-5级患者。
2.救助标准:按照当年我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标准为690元/月)的6倍给予定额救助。每年8月份集中办理。
3.申请材料:1.个人救助申请,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3.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4、提供杨市精神病医院当年严重精神障碍风险评估达到3-5级诊断证明。
4.办理地点: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市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96863
城乡低保对象尿毒症白血病患者救助
1.办理条件: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尿毒症或白血病患者。
2.救助标准:按照当年我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标准为690元/月)的4倍给予定额救助。每年8月份集中办理。
3.申请材料:1.个人救助申请,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3.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4、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当年尿毒症或白血病诊断证明。
4.办理地点: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市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96863
0-14周岁困难家庭先心病儿童救助
1.办理条件:0-14周岁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且需要手术治疗的儿童。
2.救助标准:5000元至30000元。
3.申请材料:困难家庭先心病儿童救助申请表、患儿及监护人相关身份材料、患儿病例等相关资料。
4.办理地点:潜江市红十字会
5.市红十字会政策咨询电话:0728-6951960
0-18周岁困难家庭白血病儿童资助
1.办理条件:0-18周岁、家庭贫困的白血病儿童。
2.救助标准:30000元至50000元。
3.申请材料:0-18周岁困难家庭白血病儿童资助申请表、患儿及监护人相关身份材料、患儿病例等相关资料。
4.办理地点:潜江市红十字会
5.市红十字会政策咨询电话:0728-6951960
农村“两癌”患病贫困妇女救助
1.办理条件:
市贫困妇女两癌救助资金:市域范围的城乡妇女,经过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癌ⅡB以上或乳腺浸润性癌的女性,而且在新农合或城镇职工、社区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的。
全国两癌救助资金:由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且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性癌Ⅱ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城乡低收入妇女。
女性安康特定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为户籍在潜江辖区内,年龄20-64周岁,未患原发性的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六种女性特定癌症(一种或多种)的女性(含原位癌)(全市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女职工除外)。
2.救助标准:
市贫困妇女两癌救助资金2000元/人;全国贫困妇女两癌救助资金10000元/人。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额为10000元,其中建档立卡对象、低保户患病妇女经身份认定后保险金额可提升至20000元。女性原位癌保险金额为2000元。(备注:全国两癌救助、市贫困妇女两癌救助、安康保险理赔原则上可同时享受,但同一人不重复享受同一种政策)
3.申请材料:
(1)贫困妇女两癌救助资金
市级救助:市妇联下发申报通知——患者家属或本人到本地妇联领取并填写个人申请表——上交申请表、治疗费用单据及低保证明或低收入证明至本地妇联审核——本地妇联审核后报送市妇联审批——市妇联审批后收集名单人员账户,上报名单到财政局审核后发放救助金。
申请全国救助:市妇联下发申报通知——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到本地妇联领取并填写个人申报表,提交证明材料——村(社区)、区镇街道妇联负责收集汇总申报对象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上报至市妇联审核并按程序报省妇联,由省妇联确定最终救助名单后发放救助金。
(2)女性安康特定疾病保险
在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如被保险人为监测对象、低保户,则需附对应身份确认的相关证明或民政部门盖章。
②被保险人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提供开户行名称);
③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例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④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
4.办理地点:市妇联办公室(园林街道章华南路18号市政府院内政协楼一楼101)
5.市妇联政策咨询电话:0728-6243018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救助
1.办理条件:城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潜江市城区户籍居民(含申报家庭成员);2.潜江市城区城市低保,且连续享受低保待遇6个月以上;3.在潜江城区无房产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2.救助标准:实务配租或租赁补贴
3.申请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其他婚姻关系证明)和低保领取存折原件(低保银行卡领取记录)
4.办理地点:现居住所在社区办理
5.市住建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38186
农村危房改造救助
1.办理条件: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有C/D级唯一住房的可申请农村危房改造。
2.救助标准:2021年我市“6类重点对象”给予一次性的补助,标准共分3大类6小类:第一类是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D级补3.5万元,C级补1.8万元;第二类是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其他脱贫户,D级补2.3万元,C级补1.45万元;第三类是农村低保边缘户、农村低保户,D级补2万元,C级补1.25万元。比照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合理拟定2022年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3.申请流程:由农户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改造申请,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居)委会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全市严格按照“户申请、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市批准”的程序,逐级审核审批、公告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补助对象为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农村低收入群体。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困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4.办理地点:“6类重点对象”所在村委会
5.市住建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955404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办理条件:潜江市户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正在缴纳灵活就业社保人员(不包含市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正式招工买断协解人员)
2.救助标准:100元/月(最长享受12个月)
3.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工行或农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10号窗口
5.市人社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91581
自然灾害救助
1.办理条件:
因自然灾害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重点救助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
2.救助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的家属,按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4)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原则上按《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规〔2016〕1号)执行。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每人不低于9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3.申请材料及程序:
受灾群众填写《潜江市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申请表》,递交村委会;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递交《申请表》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填写《潜江市救灾款物申报民主评议记录本》,名单在村委会显目地方张榜公示;公示名单无异议后上报区、镇、街道政府。区、镇、街道抽查(对象不少于15%)审核并公示,建立台账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对上报对象随机抽查,并建立救助对象电子备案表;通过银行将救助资金直达到户(注明“救灾”字样);区、镇、处组织以户为单位填写《潜江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明白卡》,并将《明白卡》发放到户。
4.办理地点:各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市应急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33498
急难及支出型临时救助
1.办理条件:(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务工、帮工事故、溺水、触电、矿难、生产安全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救助标准:根据申报对象的不同情况给予当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2022年标准为690元)的0.5-12倍救助。年度内困难对象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重复救助。
3.申请材料:(1)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2)身份证、户口簿;(3)家庭财产和收入证明;(4)致困原因等相关材料。
4.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市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96863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1、办理条件: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2、救助标准: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乘车凭证和必要的饮食,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短途公共交通费的,一般不超过20元。
3、申请材料:(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4、办理地点:潜江市救助管理站(潜阳西路50号)
5、市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482799
低收入家庭法律援助
一、办理条件:
1.事由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并有合理的理由。以下民事、行政类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8)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刑事案件实行全覆盖,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2.案件审理地条件。办案机关、检察机关、审理机关需在潜江。
二、救助标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其中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每年潜江市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
三.申请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承诺书;(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4.办理地点:潜江市江汉路共建巷5号潜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5.市司法局政策咨询电话:0728-6232748
困难案件当事人救助
1.办理条件: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刑事案件被害人(近亲属)或申请执行人(近亲属)是无生活来源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等弱势群体或特困群体。
(六)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九)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办法予以救助。
2.救助标准:
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救助金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3.申请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2)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实际损害后果证明材料,刑事案件被害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或法医鉴定机构关于本人伤情的证明材料;(3)已获得其他救助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刑事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的,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5)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6)办案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支付司法救助金主要材料:
(1)司法救助申请书、决定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银行卡复印件(户名、户号、开户行、行号);
(4)收到条;
(5)多人申请的,同意打款的签字确认。
4.办理地点:市法院
5.法院政策咨询电话:0728-8155721
国家司法救助
1.办理条件: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受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受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2.救助标准: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2)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3)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4)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5)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6)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3.申请材料:(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
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4.办理地点: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5.市检察院政策咨询电话:0728-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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