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社会救助政策
潜江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申请条件。(一)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的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服义务兵役的现役军人;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宣告失踪或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两年的人员;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 2 倍年低保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有 2 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1.5 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 10万元。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下统称重度残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六)2025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758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7992元/年(666元/月)。
二、办理程序。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数据比对、镇处审批、公开公示、备案审核”的程序办理。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授权及承诺书,承诺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三、差额救助。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市民政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采取增发补助金的措施给予重点救助。
四、备案管理。凡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申请低保,均应按规定实行专项备案管理。
五、动态管理。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应当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潜江市特困供养政策
一、申请条件。《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通知规定的特困人员认定主要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供养标准。2025年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516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86元/月、照料护理标准530元/月;2025年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332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66元/月、照料护理标准466元/月。
三、供养方式。特困人员可自愿选择供养形式,可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四、办理程序。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等方式提交网上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批意见,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评议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召开评审会,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告之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潜江市临时救助政策
一、申请条件。(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紧急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二)过渡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遭遇特殊困难,依靠家庭或自身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摆脱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暂时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阶段性困难的个人。(三)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低收入人口。
二、救助标准。根据申报对象的不同情况给予当年我市月城低保标准(2025年标准为758元)的0.5-12倍救助。年度内困难对象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重复救助。
三、办理程序。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在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按照申请受理、收入财产核对、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确认的程序执行。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6倍的,由区镇街道审核确认;临时救助金额超过我市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6倍的,由市民政局审核确认。
潜江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政策
一、申请条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相关规定;
(4)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刚性支出总额不低于家庭总收入。
二、办理程序。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数据比对、镇处审批、公开公示、备案审核”的程序办理。申请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填写申请、授权及承诺书,提供相关刚性支出有效票据等)
三、动态管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后有效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自作出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潜江市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0728-624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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