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7703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日报
发文日期:
2017年03月10日 09:48:5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10日 09:48:50
名 称:
我市出台《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
(记者 谢白蓉 通讯员 彭学青)近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对社会团体的财务总则、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财务监督管理、解释权限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社会团体财务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湖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实行财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社会团体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必须使用《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并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票据。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强化财务监督,对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按《会计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项重大活动的开展要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社会团体财务必须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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