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粮湖灌区延续取水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6660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09日 12:49:16
文 号:潜水利复〔2024〕68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9日 12:49:16
名 称:
关于借粮湖灌区延续取水的批复
潜江市兴隆灌区管理局:
你单位借粮湖灌区延续取水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同意借粮湖灌区延续取水,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借粮湖灌区延续取水,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量、退水量等维持不变:取水地点为潜江市积玉口镇石灰岔闸;取水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2°33′11.8″,北纬30°26′17.4″;取水用途为农业用水;取水规模为789万立方米/年;退水通过灌区渠系退入田关河。
二、核发新的取水证(电子证照编号为D429005S2021-0037号),有效期为5年,自2024年12月24日至2029年12月23日。
三、你单位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退水地点、退水量、退水方式等发生较大改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和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若取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管理,规范建立取水台账,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定期检定校准在线监测计量设施,杜绝超许可取水等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取用水秩序。
五、本批复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对你单位取水行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请你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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