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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全市供电服务价格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050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4年10月23日 00:00:00 文  号:潜价审规〔2014〕18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4年10月23日 00:00:00 名  称: 关于重新核定全市供电服务价格的通知

 

 

 

 

市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核定供电服务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力设施报装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73号)文件精神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潜价审规〔2011〕52号运行情况,我局经过仔细调查测算及认真研究,重新核定了全市供电服务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电报装及变更项目价格标准按附表一执行。新装电表各类价格的对应项目均包括:电能表、阻燃表箱、护套管、接户线(低压分线盒到电能表的连接线)及金具,人工费、税金及合理利润等。各项价格为包干价,不得超标准收取其它费用。增容改装电表和换表价格的对应项目包括:电能表、安装人工费用、税金及合理利润。移表价格的项目包括:拆表、安装过程中的人工和材料费用、税金及合理利润。高压多功能计量装置安装包括:安装人工费用、税金及合理利润。

二、电力安装维护项目价格标准按附表二执行。表中的各类价格均不含材料费用,其材料费用按市场同期售价据实结算。

三、电力设备检修、调试项目价格标准和供电服务性价格标准按附表三、四执行。

四、本通知附件所列价格均为最高限价,供电部门、用电客户双方可自愿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标准。

五、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市物价局专文规定执行。

六、供电有偿服务的范围,应严格按供用电产权分界点划分,对产权属于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进行维护及故障抢修等,不得向电力客户收费;对产权属于电力客户的电力设施进行安装、检修、试验、故障排除等工作时,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并按规定收费。供电企业未接受电力客户委托的,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执行期内应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和年度审验。期满后,我局将视情另行核定。我局原潜价审〔2011〕52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1、用电报装及变更项目价格标准表

2、电力安装维护项目价格标准表

3、电力设备检修、调试项目价格标准表

4、供电服务性项目价格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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