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市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经认真审核你公司三年的供水成本,走访调查相关用户,召开价格听证会,充分吸纳听证代表意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区供水价格作适当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你公司所供自来水分三类,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
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含用于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非居民生活用水指上述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
二、 价格调整后的各类用水价格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
一级价格为1.65元/立方米(二、三级水价按级差确定),非居民生活用水1.8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元/立方米。由你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仍按0.8元/立方米标准执行,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7元/户·月标准执行。
三、对已实施抄表到户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户继续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其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居民生活用水按家庭常住人口计算人均月用水量,人均月用水量在5立方米(含本数)以下的,执行第一级水价;人均月用水量超过5立方米(不含本数)而不足8立方米(含本数)的部分,执行第二级水价;人均月用水量超过8立方米(不含本数)的部分,执行第三级水价。
四、你公司对混合型用户应支持用户搞好分表计量,不能分表计量的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确定各类用水比例。若用水户对用水比例存有争议,应报市物价局仲裁协调。
五、为妥善处理好自来水价格上调对困难群众的生活影响,对供水区域内特别困难户每户每月补贴6.5元,所需资金由你公司承担。具体补贴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另行行文。
六、上述水价为抄表到户(终端用户)最终水价,自2014年11月1日起(10月抄见水量起)执行。价内已含水资源费和水量损耗,你公司不得在价外另收。
七、供水价格调整后,你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同时接受市物价局年度成本监审。其他未尽事项请严格按照《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潜江市物价局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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