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国营白鹭湖农场自来水厂自来水供水价格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048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5年04月15日 00:00:00
文 号:潜价审规【2015】2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15日 00:00:00
名 称:
关于湖北省国营白鹭湖农场自来水厂自来水供水价格的批复
湖北省国营白鹭湖农场自来水厂:
你厂关于调整自来水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7〕1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潜政发〔2007〕50号)文件精神,经认真审核供水成本,充分吸纳价格听证会听证代表意见,决定对你厂自来水供水价格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你厂供水范围实行两部制水价:居民户容量水价3元/户.月,计量水价均执行2.35元/立方米。
二、你厂供水范围内月用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含50立方米)的用户(企事业单位),其容量水价由你厂与用户协商确定。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市物价局裁定。
三、上述水价为抄表到户(终端用户)最终水价,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厂择机确定。
四、用户停止用水三个月以上,可向你厂申请报停,报停期间不得收取用户容量水费。
五、此次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你厂应对供水范围内特困用户给予优惠,免收其每月用水的容量水费,同时对计量水价应酌情给予折扣优惠。
六、你厂应积极做好此次价格调整的公示、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价格政策平稳推行。此外,你厂应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质量,为广大用户提供优质安全的自来水。
此复。
潜江市物价局
2015年1月28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供水管理局,白鹭湖管理区。
潜江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5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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