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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住建委关于调整园林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044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年11月25日 00:00:00 文  号:潜价审规〔2015〕32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年11月25日 00:00:00 名  称: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住建委关于调整园林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环保局、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70号)精神,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园林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和范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元/吨。征收范围为园林城区及接受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泽口、园林、杨市办事处的部分区域。
二、征收对象。凡向城市排污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经市环保部门审核认定,其污水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排放标准,排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的,按照征收标准的50%予以减征;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三、征收方式。污水处理费由市住建委负责组织征收。对使用市自来水公司水源的,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用时一并代收;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市住建委委托相关单位征收。
四、对特别困难户的补贴政策。为保障园林城区特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此次污水处理费调整的同时,对已在市自来水公司开户并经市民政局认定的特别困难户实施免收污水处理费的补贴政策。每年年末,市自来水公司应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园林城区特困用水户名单,具体落实次年补贴政策。
五、执行时间:从2016年元月的抄见水量(自备水源按核定用水量)起执行。

六、有关部门及执收单位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执收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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