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4534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6年03月10日 00:00:00
文 号:潜价工服规〔2016〕6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03月10日 00:00:00
名 称: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潜江市城乡规划局:
财政部2015年10月发布的《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中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了《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今年2月6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14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后,其收费标准按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潜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潜价房服〔2003〕13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潜江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潜价工服规〔2012〕47号)于2016年6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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