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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 市卫生计生委转发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046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6年03月10日 00:00:00 文  号:潜价审规【2016】5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03月10日 00:00:00 名  称: 市物价局 市卫生计生委转发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处物价管理检查站(科),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规范床位收费行为,现将《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农医〔2015〕16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建、改建的非特需病房床位达到或超过鄂价农医〔2015〕169号附件1中内涵物品设施标准的(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除外)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向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提供备案资料。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将对医疗机构自定非特需病房床位执行价格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新建、改建的非特需病房床位未达到鄂价农医〔2015〕169号附件1中内涵物品设施标准的公立医疗机构可向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申请核定床位价格。在申请核定床位价格时应严格按《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病房未竣工完成、物品设施未配备到位以及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的申请,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将不予受理。
三、我市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设置特需病房床位的,应当在特需病房投入使用前严格按《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提交资料进行价格备案。
四、我市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执行鄂价费〔2005〕24号文件规定价格及单独获批价格的,继续执行不变。




附件: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
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价农医〔2015〕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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