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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053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6年11月03日 11:16:06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03日 11:16:06 名  称: 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广华物价分局: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价费〔2016〕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6年11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7个部门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 
1、补办户口簿,工本费减半收取。 
2、汽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反光号牌工本费由现行的每副100元、50元、40元、70元降为50元、35元、35元、25元。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由现行的每张5元降为2元。 
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临时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10元和10元降为2元、2元、4元和2元。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降为7.5元、5元。 
4、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降为零。 
5、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二)民政部门 
1、婚姻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2、收养登记费中的收养申请手续费、收养证工本费、收养登记调查费、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3、降低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一般普通设施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标准,具体降幅标准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成本补偿原则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三)人社部门 
人事合同仲裁费标准降为零。 
(四)住建部门 
1、房屋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2、房屋转让手续费由现行的新建住房、存量住房和非住房每平方米2元、4元和11元分别降为1.4元、2.8元和7.7元。 
    3、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防治费由现行的每平方米2元降为1.4元。 
(五)交通部门 
1、高速公路损失赔(补)偿收费中的占(利)用公路费和超限运输补偿费标准降为零。 
2、高速公路联网维管费收取标准由现行按各高速公路清分后实际通行费收入的3‰降为2.5‰。 
(六)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中的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等收费由现行的每平方米(立方米)2元降为1.5元。 
(七)外事部门 
领事认证费、领事认证代办费、签证代办费标准降为零。领事认证加急费、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签证代办加急费标准不变。 
二、取消下列5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费 
(三)房地产档案服务费 
(四)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管服务费 
(五)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服务费 
三、上述收费降低标准和取消项目后,属于政府应当提供的一般公共服务项目,由财政统筹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取消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降低和取消收费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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