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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服务机构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4524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4月27日 15:52:55 文  号:潜价审〔2018〕17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27日 15:52:55 名  称: 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服务机构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镇处物价管理检查站(科)、民政办,市域内各有关自来水供水企业:

为认真贯彻《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更好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服务机构水电气优惠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3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服务机构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作进一步明确并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全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对供水范围内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用水一律执行居民水价。

二、农村散养五保户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城区范围内(园林、泰丰、杨市、泽口、竹根滩)农村散养五保户自来水用水实行先收后返,统一由市自来水公司按每月6.5元标准进行补贴,相关衔接工作由市自来水公司与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局负责落实。其它区、镇、办事处农村散养五保户自来水用水优惠政策按以下原则把握:执行两部制水价的水厂继续按市物价局规定对特困户(五保户)免收月基本水费(容量水价),执行单一制水价的水厂(含暂不符合定价条件未由市物价局正式定价的水厂)在计收水费时对农村五保户每月直接减免基本生活用水2吨。

三、明确责任,确保政策落实。上述优惠政策,城区由市民政局、市物价局负责督导落实,其它区镇处按属地管辖原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当地民政、物价机构负责落实。

四、市域内各自来水供水企业应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与民政机构做好对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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