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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价费〔2019〕6号  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全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066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年03月01日 17:00:51 文  号:潜价费〔2019〕6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01日 17:00:51 名  称: 潜价费〔2019〕6号  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全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镇、处物价管理检查站(科)、广华物价分局,各学区(分局),市域内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18〕46号)、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费〔2017〕74号)的相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各级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一、收费标准: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经批准,具有办园资质但未评定等级的新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最低等级标准收取费用,待等级评定后,再按相应等级标准收费。

二、收费项目:全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伙食费、住宿费(提供晚间住宿的寄宿制幼儿园方可收取)、代收费。

三、代收费、伙食费:代收费是为了方便幼儿园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体检费、基本保险费、乘车费、外出活动费。

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代收费、伙食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四、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一律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各种特色班、兴趣班、蒙氏班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等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五、幼儿园收费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六、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实施特殊群体收费优惠政策。对特困家庭、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八、本通知自201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附: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表


 

附件:

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学期·生

          等级

标准

 

项目

省级示范园

市级示范园

一级

二级

三级

城区

乡镇

城区

乡镇

城区

乡镇

保教费

2450

1850

1600

1300

1450

1200

1300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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