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市中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066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年05月20日 00:00:0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0日 00:00:00
名 称:
关于潜江市中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潜江市中医院:
你院《关于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湖北省政府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18〕46号)和《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车辆停放计费标准为:中、小型车辆首次计费每小时3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连续停车24小时以内,中、小型车辆最高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规定再次计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停车场停放30分钟以内的机动车;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及市政工程抢修维护车等;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三、涉及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不得向车辆停放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费用,其车辆停放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四、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比照普通车辆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五、停车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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