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标准清单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64718
主题分类:
物价
发布机构:
潜江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17:23:40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17:23:40
名 称:
潜江市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标准清单
Sheet 1: 1.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2: | |||||||
潜江市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标准清单 | |||||||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 | |||||||
编号 | 收费 部门 | 项目 次级 | 项目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备注 |
一 | 公安部门 | ||||||
中央 | 1 | 证照费 |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
(1) | 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鄂价费〔2016〕99号 | 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 ||||
号牌(含临时) | 同上 | ||||||
汽车反光号牌 | 50元/副 | 同上 | |||||
挂车反光号牌 | 35元/副 | 同上 |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 | 35元/副 | 同上 | |||||
摩托车反光号牌 | 25元/副 | 同上 | |||||
机动车临时号牌 | 2元/张 | 同上 | |||||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 同上 | |||||
号牌架 | 铁质及同类产品5元/只(含安装费);铝合金及同类产品10元/只(含安装费) | 同上 | |||||
(2) | 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费、驾驶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鄂价费〔2016〕99号 | 工本费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
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行驶证2元/本;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2元/本 | 同上 | |||||
机动车登记证 | 4元/证 | 同上 | |||||
驾驶证工本费 | 2元/证 | 同上 | |||||
二 | 自然资源 部门 | ||||||
中央 | 2 | 土地复垦费 | 湖北省政府第378号令 | ||||
中央 | 3 | 土地闲置费 |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 财税〔2014〕77号 | |||
中央 | 4 | 耕地开垦费 |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财税〔2014〕77号 财税〔2014〕7号 财税〔2016〕36号 鄂政办发〔2017〕40号 | 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时,对符合《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和《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规定的,可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 ||
中央 | 5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其中,车库、车位、储藏室80/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鄂价工服〔2017〕7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 |||
三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中央 | 6 | 污水处理费 | 城市居民不低于0.9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4元/吨;重点建制镇居民不低于0.8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2元/吨。 | 发改价格〔2015〕119号 鄂价环资〔2015〕70号 鄂价环资〔2017〕154号 潜价审规〔2015〕32号 | |||
中央 | 7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建城〔1993〕410号 鄂建〔1994〕57号 鄂建〔1996〕324号 潜建发〔2001〕20号 | ||||
水泥路面(按整板计算) | 328元/平方米 | 同上 | |||||
沥青路面(按实际开挖宽度两边各加25CM计算) | 300元/平方米 | 同上 | |||||
砂石路面 | 80元/平方米 | 同上 | |||||
土路面(含规划路用地) | 37元/平方米 | 同上 | |||||
条(料)石路面 | 300元/平方米 | 同上 | |||||
水泥方砖人行道 | 160元/平方米 | 同上 | |||||
现浇人行道 | 160元/平方米 | 同上 | |||||
彩色方砖人行道 | 200元/平方米 | 同上 | |||||
锁链砖人行道 | 220元/平方米 | 同上 | |||||
站石、卧石 | 120元/平方米 | 同上 | |||||
护坡 | 200元/平方米 | 同上 | |||||
外运多余(或运输回填)土方 | 80元/平方米 | 同上 | |||||
路牌 | 1000元/块 | 同上 | |||||
超重车辆补偿费 | 1000元/公里 | 同上 | |||||
12CM厚改性沥青面层加原水泥砼路面(原水泥砼按鄂建〔1996〕324号文执行) | 867元/平方米 | 同上 | |||||
花岗岩人行道(按整块计算) | 627元/平方米 | 同上 | |||||
花岗岩站石 | 313元/米 | 同上 | |||||
四 | 交通运输部门 | ||||||
中央 | 8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交公路明电〔2020〕62号 鄂政发〔2020〕6号 鄂交发〔2021〕6号 | ||||
一、客车 | 一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4、0.5、0.55、0.64、0.76元/车公里。 二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6、0.75、0.825、0.96、1.14元/车公里。 三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8、1、1.1、1.28、1.52元/车公里。 四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1、1.25、1.375、1.6、1.9/车公里。 | 同上 | |||||
二、货车 | 一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0.4、0.5元、0.6元/车公里。 二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0.74、0.93、1.1/车公里。 三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1.21、1.53、1.79/车公里。 四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1.76、2.2、2.64/车公里。 五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2.05、2.54、3.1/车公里。 六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2.34、2.87、3.47/车公里。 | 同上 | |||||
五 | 水利部门 | ||||||
中央 | 9 | 水资源费 | 价费字〔1992〕181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鄂价费〔2009〕168号 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 省政府令360号 省政府令387号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下收水资源费。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 | |||
(1) | 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 同上 | |||||
工业生产取用水 | 0.15元/立方米 | 同上 | |||||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 0.05元/立方米 | 同上 | |||||
水力发电 |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收取 | 同上 | |||||
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 |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收取 | 同上 | |||||
闭式火力发电 | 0.05元/立方米 | 同上 | |||||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 | 0.20元/立方米 | 同上 | |||||
(2) | 地下水 | 同上 | 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发改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 ||||
工业生产取用水 | 0.20元/立方米 | 同上 | |||||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 0.10元/立方米 | 同上 | |||||
其他取用水 | 0.25元/立方米 | 同上 | |||||
(3) |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同上 |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 | 同上 |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 同上 |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 同上 | |||||
中央 | 10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 | 鄂价费〔2016〕99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鄂价环资〔2017〕93号 | |||
六 | 农业农村 部门 | ||||||
中央 | 11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 |||
养殖、种植业 | 同上 | ||||||
(一) | 江河、湖泊全湖水面养殖 | 8元/亩.年 | 同上 | ||||
(二) | 江河、湖泊栏、围网养殖 | 同上 | |||||
(1)常规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 | 25元/亩.年 | 同上 | |||||
(2)专养特种水产品(常规鱼以外) | 45元/亩.年 | 同上 | |||||
(三) | 常规鱼和特种水产品混合养殖 | 35元/亩.年 | 同上 | ||||
(四) | 网箱养殖 | 8元/平方米.年 | 同上 | ||||
(五) | 水生经济植物种植 | 8元/亩.年 | 同上 | 如套养鱼的,按栏、围网养殖标准收费。 | |||
七 | 人防部门 | ||||||
中央 | 1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800元/平方米 | 计价格〔2000〕474号 鄂价费规〔2013〕80号 财税〔2019〕53号 |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标准的80%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收。 | ||
八 | 法院 | ||||||
中央 | 13 | 诉讼费 | 国务院令第481号 鄂价费〔2008〕5号 | ||||
(一) | 案件受理费 | 同上 |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九条规定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
(1) | 财产案件 | 按请求的价额或金额 | |||||
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同上 |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2.5% | 同上 |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按2% | 同上 |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1.5% | 同上 |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按0.9% | 同上 |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0.8% | 同上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7% | 同上 |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按0.6% | 同上 | |||||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
(2) | 非财产案件 | ||||||
离婚案件 | 200元/件 | 同上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 300元/件 | 同上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其它非财产案件 | 80元/件 | 同上 | |||||
(3)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1000元/件 | 同上 |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
(4) | 劳动争议案件 | 10元/件 | 同上 | ||||
(5) | 行政案件 | 同上 |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件 | 同上 | |||||
其它行政案件 | 50元/件 | 同上 | |||||
(6)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 80元/件 | 同上 | ||||
(二) | 申请费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
(1) | 申请执行的 | 同上 | |||||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 | 50元至500元 | 同上 | |||||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同上 |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1.5% | 同上 |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1% | 同上 | |||||
(2) | 申请保全措施的 | 同上 | 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不满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30元/件 | 同上 |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
超过10万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
(3) |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同上 | ||||
(4) |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100元/件 | 同上 | ||||
(5)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400元/件 | 同上 | ||||
(6) | 破产案件 |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同上 | ||||
(7) | 海事案件 | 同上 | |||||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 1000元至1万元/件 | 同上 | |||||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 1000元至5000元/件 | 同上 | |||||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 1000元至5000元/件 | 同上 | |||||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 1000元/件 | 同上 | |||||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 1000元/件 | 同上 | |||||
九 | 卫生健康 部门 | ||||||
中央 | 14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武汉市每支7元,其它市州每支9元 | 《疫苗管理法》 财税〔2020〕17号 鄂发改价调〔2020〕409号 | |||
Sheet 2: 2.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中央)
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 | |||||||||||
中央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方式) | 备注 |
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 1、银行卡刷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 借记卡:不高于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 贷记卡:不高于0.45% 2、银行卡刷卡交易网络服务费 向发卡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 向收单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 | 发改价格〔2016〕557号 |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 人民银行 | 是 | 否 | 否 | 政府指导价 | ||
二、征信服务收费 | (一)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改价格〔2020〕291号 发改价格〔2020〕1010号 | 发展改革委 | 人民银行 | 是 | 否 | 否 | 政府指导价 | ||
(二)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改价格〔2020〕291号 发改价格〔2020〕1010号 | 发展改革委 | 人民银行 | 是 | 否 | 否 | 政府定价 | |||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 | 30元/件·年 |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改价格〔2020〕291号 发改价格〔2020〕1010号 | 发展改革委 | 人民银行 | 是 | 否 | 否 | 政府定价 | |||
(四)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变更登记收费 | 10元/件·次 |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改价格〔2020〕291号 发改价格〔2020〕1010号 | 发展改革委 | 人民银行 | 是 | 否 | 否 | 政府定价 | |||
二、征信服务收费 | (五)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异议登记收费 | 10元/件·次 |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改价格〔2020〕291号 发改价格〔2020〕1010号 | 发展改革委 | 人民银行 | 是 | 否 | 否 | 政府定价 | ||
三、电信网和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 | 具体收费项目详见相关文件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信部电〔2003〕454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是 | 否 | 否 |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 ||
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 | |||||||||||
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 | |||||||||||
工信部信管〔2018〕205号 | |||||||||||
四、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服务收费 | (一)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服务收费 | 1、引航(移泊)费 2、拖轮费 3、停泊费 4、围油栏使用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交水规〔2019〕2号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 | 是 | 否 | 是 | 政府指导价 | ||
(二)货物港务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交水规〔2019〕2号 交水发〔2020〕33号 交水发〔2020〕67号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 | 是 | 否 | 是 | 政府定价 | |||
(三)港口设施保安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交水规〔2019〕2号 交水发〔2020〕33号 交水发〔2020〕67号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 | 是 | 否 | 是 | 政府定价 | |||
注: 1.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中本票手续费、本票挂失费、本票工本费、银行汇票手续费、银行汇票挂失费和银行汇票工本费6项暂停收取,免收本行个人现金转账汇款手续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2.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自2020年1月1日起放开; 3.征信服务收费等项目,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研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 |
Sheet 3: 2.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湖北省)
地方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湖北省)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一、客车 一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4、0.5、0.55、0.64、0.76元/车公里。 二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6、0.75、0.825、0.96、1.14元/车公里。 三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8、1、1.1、1.28、1.52元/车公里。 四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1、1.25、1.375、1.6、1.9/车公里。 二、货车 一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0.4、0.5元、0.6元/车公里。 二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0.74、0.93、1.1/车公里。 三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1.21、1.53、1.79/车公里。 四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1.76、2.2、2.64/车公里。 五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2.05、2.54、3.1/车公里。 六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2.34、2.87、3.47/车公里。 | 交公路明电〔2020〕62号 鄂政发〔2020〕6号 鄂交发〔2021〕6号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部分)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 见文件 | 潜价工服〔2017〕33号 | 市(州)、县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交通服务收费 | 三、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 | 1.事故车辆清障施救作业费:200元/小时,最高800元。 2.事故和故障车辆拖曳(牵引)费:根据车型,基价(10公里)分别为300–600元,拖运(元/公里)分别为15–30元/公里,最高收费金额600–1400元/次。 3.吊车作业费:根据车型,收费标准为2000–4000元/次;大于40吨货车收费标准4000元-8000元,由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 4.货物搬运、装卸费:120元/吨·次。 5.事故车辆停放费:根据车型,收费标准为10、15元/车·天。 6.放空费:200元/车·次。 7.车辆租用费:150元/车·次。 | 鄂交发〔2019〕237号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交通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四、汽车客运站收费 | 1.客运代理费(元/车、次):根据站级和信誉等级,以当日当次实际票价扣除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通行费后余额的4–10%。 2.客车发班费:根据车型和信誉等级,收费标准为75–195元/车月。 3.旅客站务费:根据站级收费标准为1.5、1和0.5元/人次。 4.安全检查服务费:人工检查 0.50元/车天,仪器检查县(市)内班线2元/车天,跨县(市)班线3.50元/车天。 5.车辆停放费:根据车型,收费标准分别为8、5和3元/辆天。 | 鄂交发〔2019〕237号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交通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五、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7元/户•月, 按公安部门核定户数计,学校按教职工户数计. 2.生产、办公垃圾处理费 0.25元/月•㎡, 指生产、办公产生的垃圾,按生产、办公建筑面积计算 3.经营服务业垃圾处理费 (1)宾馆、旅店业 0.15元/月•㎡,按经营建筑面积计算 (2)经营门店 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含餐饮业) ①营业面积10㎡及以下: 20元/户•月,超过10㎡每增加1㎡加收2元,超过100㎡每增加1㎡加收0.50元. ②临时经营摊点垃圾处理费 2元/天•摊位,指在公共场所经营以及占道经营的个体户. 4.餐饮业(含宾馆、旅店中的餐饮业) 营业面积15㎡(含)及以下 40元/户•月,每增加1㎡,加收0.5元 5.集贸市场垃圾处理费按市场经营面积收费 0.40元/户月•㎡ 包括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等交易市场含场内门店、办公、住户面积 6.建筑渣土垃圾处理费 清运费 处置费 (1)新建工程 0.80元/㎡ 1.30元/元/㎡ (2)装修装饰 0.50元/㎡ 0.80元/㎡ (3)拆迁房屋 4.00元/㎡ 6.00元/㎡ (4)市政工程及其它 2.00元/㎡ 4.00元 /㎡ 7.交通运输工具垃圾处理费 (1) 企事业单位小车 8元/月•车 (2) 货运车辆 1元/月•吨,月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以核定吨位为准 8.门前清扫卫生费 委托服务收费 (1)200㎡及以下 0.50元/月•㎡ (2) 200㎡以上超过部分 0.20元/月•㎡ 9.其它委托服务及展销、促销活动的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 潜价审规〔2012〕11号 | 市(州)、县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相关收费 | 入户安装费 | 鄂价工服〔2018〕55号 | 省发展改革部门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收视费 | 主终端每月25元,副终端每月6元。 | 鄂价工服〔2018〕55号 潜价工服〔2018〕19号 | 省发展改革部门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七、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 | 碳排放权交易服务费 | 1.采取协商议价方式实施交易的,按不高于实际交易额的1%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2.采取定价转让方式实施交易的,按实际交易额的4%向卖方收取。 | 鄂价环资〔2015〕64号 | 省发展改革、省财政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八、公证服务费 | 证明法律事实收费 |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户籍注销、国籍、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抚养事实、监护权、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每件收费80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250元。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150元。 4.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200元。 | 鄂发改价调〔2021〕95号 | 省发展改革、省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证明有法律意义文件文书收费 |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400元。 3.证明执照、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毕业证等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费200元。 4.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其中涉企的按债务总额的0.2%收取。 5.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 鄂发改价调〔2021〕95号 | 省发展改革、省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鄂发改价调〔2021〕96号 | 省发展改革、省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鄂发改价调〔2021〕96号 | 省发展改革、省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鄂发改价调〔2021〕96号 | 省发展改革、省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医疗废物处置费 | 1.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缴纳标准为:二级及以上每床每日2.4元,一级及以下的每床每日1.2元。其中未按鄂价农医〔2015〕169号精神重新申报床位价格的二级及以上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其住院床位价格在规定的床位价格基础上每床每日提2.4元;一级及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住院床位价格在规定的床位价格基础上每床每日提高1.2元;按鄂价农医〔2015〕169号精神重新申报了床位价格的医疗机构,其核定的病房床位价格中已含医疗废物处置费,不得在床位价格外向病人加收。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每月每单位40元的标准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所缴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直接向病人加收。 3.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每公斤2元的标准执行。 4.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其他有关问题按鄂价费〔2009〕239号的规定执行。 | 潜价审规〔2016〕22号 | 市(州)人民政府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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