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旨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符合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以湖北省教育厅下达名额为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四条 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评审组。学院评审组由各学院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为组员,对学院内提出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同学进行初审,然后向学校评审组提交候选人名单和资料。学校评审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教务处、招生处、团委、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员,最终评审并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评审机构职能
(一)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
(二)负责对国家奖学金申请者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对整个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处理针对评审工作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建议,调查、处理公示中反映出来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八条 奖励人数以湖北省教育厅每年的下拨指标为准。奖励指标在全校范围内统一使用,不具体分配到学院。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按省厅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评审组受理学生申请,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认真组织评选,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本学院当年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及个人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名单,提请校评审组评审,报学校党委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以银行打款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资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并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州)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旨在帮助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湖北省教育厅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四条 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校设立校级、院级、班级三级评审组。班级评审组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组员,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初评。院级评审组由各学院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为组员,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校级评审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教务处、招生处、团委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员,最终评审并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评审机构职能
(一)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二)负责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对整个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处理评审工作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建议,调查、处理公示中反映出来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出校内分配建议方案,经校级评审组审核批准后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20日前,各班级评审组确定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并向所在学院评审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各学院评审组受理学生申请后认真组织评选,提出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10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推荐名单,提请校级评审组审核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以银行打款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并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旨在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含高职、中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以湖北省教育厅下达名额为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四条 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校设立校级、院部、班级三级评审组。班级评审组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组员,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初评。院部评审组由各院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为组员,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校级评审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教务处、招生处、团委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员,最终评审并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评审机构职能
(一)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二)负责对国家助学金申请者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对整个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处理评审工作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建议,调查、处理公示中反映出来的情况。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
(二)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没有铺张浪费行为,已被列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对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一)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自由散漫,且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者;
(三)在上一学年成绩中有不及格科目且补考仍不及格者;
(四)参与打架、闹事者;
(五)有赌博、酗酒、抽烟及高消费行为者;
(六)有故意损坏公物、损公肥私行为者;
(七)在相关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八条 学校按照湖北省教育厅(高职)及潜江市教育局(中职)分配的名额,将国家助学金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院部,各院部再将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班级。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高职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在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时,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评审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班级评审组对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初评,并将评定结果在班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本院部评审组。
第十二条 各院部评审组受理班级评审组申请,并对各班的评议结果进行等额审核,并将受助学生名单在本院部学生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院部将助学金申请汇总表以及学生个人申请表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校级评审组对各院部评审组认定的受助学生学籍、违纪等综合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然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北省教育厅(高职)和潜江市教育局、财政局(中职)。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金以银行打款的方式按学期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并接受学校纪检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旨在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助学金名额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四条 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校设立校级、院部、班级三级评审组。班级评审组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组员,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初评。院部评审组由各院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为组员,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校级评审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教务处、招生处、团委及各院部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员,最终评审并确定学校助学金推荐名单。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评审机构职能
(一)评选、审核、确定学校助学金名单;
(二)负责对学校助学金申请者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对整个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处理评审工作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建议,调查、处理公示中反映出来的情况。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资助标准
学校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高职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中职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没有铺张浪费行为,已被列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对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一)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自由散漫,且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者;
(三)在上一学年成绩中有不及格科目且补考仍不及格者;
(四)参与打架、闹事者;
(五)有赌博、酗酒、抽烟及高消费行为者;
(六)有故意损坏公物、损公肥私行为者;
(七)在相关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八条 学校将助学金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院部,各院部再将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班级。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学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学校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评审组提出申请。班级评审组对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初评,并将评定结果在班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本院部评审组。
第十二条 各院部评审组受理班级评审组申请,并对各班的评议结果进行等额审核,并将受助学生名单在本院部学生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院部将学校助学金申请汇总表及评审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校级评审组对各院部评审认定的受助学生进行成绩、违纪等综合情况审核、汇总,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师生如有异议,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助学金资金以银行打款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并接受学校纪检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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