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安置】什么是转业士官?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3053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08日 14:15:00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8日 15:15:00
名 称:
【移交安置】什么是转业士官?
问:什么是转业士官?
答: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明确规定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自此志愿兵统一改称为士官。
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第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服现役满10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未满10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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