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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潜江市人民医院(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08695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3月12日 16:11:20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12日 16:11:20 名  称: 关于潜江市人民医院(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潜江市人民医院

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潜江市人民医院(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专家组审查意见,经研究,市水利和湖泊局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潜江市人民医院(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020-429005-84-01-003293)建设地点位于奥体路以南,东荆大道以东,紫光西路以西

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门诊医技住院楼、传染楼、行政后勤楼;并配套建设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及人防附属工程。

工程占地11.087hm2其中永久占地10.065hm2临时占地1.022hm2工程总挖方13.67,总填方13.67项目总投资75500万元,土建投资59150万元。工程于202011月开工,计划20255月完工,工期55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级标准。

(二)基本同意本工程防治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设计水平年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9%,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五)基本同意本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087hm²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八)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估算编制依据及取费标准。水土保持总投资512.94万元主体已有投资216.41万元,新增投资296.5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40.29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86.44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68.2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6.6307元。

(九)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法〔2020

62号),本工程在开工前应向潜江市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6.6307元。

(十)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工作,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接受市水利和湖泊局监督管理。

(二)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

(七)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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