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政策宣传问答(三)
十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十四、哪些农村建房行为是禁止的?
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家庄园。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严禁未批先建或超面积建房。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承担哪些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六、盘活利用闲置农村住房有哪些要求?
盘活利用方式:可以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采取出租形式盘活利用的,按照《物权法》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采取入股、合作等形式盘活利用的,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时间期限、退出机制和相关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严禁通过以盘活利用闲置农村住房为名,建别墅大院、私人会所、私家豪华庄园。不得改变宅基地所有权。不得改变住房所有权。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私下交易、违法买卖、明租暗买等不受法律保护。
十七、在推进“好房子”建设方面,我省下一步还有哪些举措?
一是以好设计引领“好房子”。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高品质住宅建设工作方案、高品质住宅地方标准。二是以“好建造”保障“好房子”。统筹抓好“一软一硬一平台”建设,加快打造“全国智能建造之都”。强化软件建设,加快完善智能建造“三链融合”体系,推进BIM云平台建设,构建省平台+企业级平台的BIM应用技术生态。强化硬件建设,推广绿色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促进绿色建材、绿色建造、绿色住房、绿色生活全生命周期的绿色低碳转型。完善供应链平台,搭建完善住房、智能建造和绿色建材3条供应链。三是加强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设资质等相关资质。四是以“好服务”赋能“好房子”。加快出台“住、吃、游、购、娱、医、养”好服务标准,大力开展物业服务提质增效行动,推广“酬金制”“信托制”等物业服务按质付费模式。
十八、适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好房子”应符合哪些建设标准?
我省出台《高品质住宅技术标准》。住宅层高、净高和隔声设计方面:(一)层高与净高需满足六方面的要求:1.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0m。2.首层大堂、地下大堂净高不应小于3.0m, 电梯厅净高不应小于2.6m。3.套内主要居住空间净高不应小于2.6m。4.首层架空层的层高不应小于4.2m, 净高不应小于3.6m。5.地下车库出入口及坡道净高不应低于2.4m, 并应有一个出入口及坡道净高不低于2.8m。6.地下车库车道净高不宜低于2.4m, 主车道宜为环线。(二)隔声设计重点要求:1.分户墙:隔声性能不应小于50 dB, 宜采用不小于200mm厚的实体墙或其他能达到以上隔声效果的构造措施。分户墙上不应设置配电箱、分集水器,开关、插座应错位布置。2. 卧室、起居室(厅)的楼板:撞击声声压级不应大于60dB, 结构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30 mm, 并宜设置不小于5mm 厚的减振隔声层或采取其他能达到以上隔声效果的构造措施。3. 排水立管:不宜贴临卧室墙体,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或采取包覆隔声材料的隔声措施。4.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不应紧邻卧室和起居室布置,机房应采取吸声、隔声、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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