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管理服务事项常见问题问答(2025版)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考试报名一般在什么时间?
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和报名时间由全国会计考办统一安排。初级、高级资格考试一般在每年1月份报名,中级资格考试一般在每年6月份报名。具体报名时间请以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考试公告为准。
2.考试报名时应如何选择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会计资格考试按照属地原则开展网上报名。在岗在职人员按工作所在地、在校学生按学籍所在地、其他人员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县(区)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3.高校在校生可否报考会计初级资格考试?
答: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可以在其学籍所在地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
4.哪些人可以申请会计中级资格考试《财务管理》科目免考?
答: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内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或会计博士专业学位,可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申请办理会计中级资格考试《财务管理》科目免试。
5.如何申请成绩复核?
答: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提交成绩复核申请并查看复核结果。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领取
6.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考生应如何领取证书?
答:考试成绩公布后,合格人员请自行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待报名地所属市级财政部门官网公布证书领取通知后(约在考试成绩公布三个月后),按通知到报名地财政部门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领取证书。
7.领取证书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按照人社部有关规定,证书自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由指定印制企业回收销毁。
8.会计资格证书丢失如何补办?
答:会计初、中级资格证书按照“谁发证,谁补办”的原则,应由持证人向原发证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申请补办。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9.哪些人需要进行继续教育?
答: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10.我省继续教育有哪些形式,在哪里办理?
答: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提前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完成信息采集。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和视同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面授教育。中央驻鄂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高校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可对会计人员进行面授教育培训。各单位组织的面授继续教育培训记录,由属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省直及中央在鄂单位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管理),统一导入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
(二)网络教育。会计人员登录湖北省财政厅官网首页下方“湖北省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在省财政厅公开招标选定的3家网校中任意选择报名,按每人每年40元(该费用由会计人员选定的网校收取)标准缴费后即可开始在线学习。
(三)视同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会计类相关考试、会计类学历(学位)教育、研究课题、发表论文等形式继续教育的,请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进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模块,点击“继续教育学分申请”,提交学分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11.视同继续教育中“会计相关考试”指哪些考试?哪些科目可以进行抵免?
答:“会计相关考试”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上两类考试所有通过科目均可申请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经财政部统筹考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全国税务师统一考试财务与会计科目等与会计相关科目也可申请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其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由财政部在年度考试工作结束后统一导入,其他考试通过科目由考生个人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进行学分登记申请。
12.不参加继续教育有何影响?
答: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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