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小讲堂(六)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38279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11月11日 10:50:31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1日 10:50:31
名 称: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小讲堂(六)
土地调查经费的来源


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土地调查作业单位需要具备的条件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监管和服务。
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
(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
(三)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并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
(五)自然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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