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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优抚】对于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4350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日期: 2025年12月23日 09:03:22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3日 09:03:22 名  称: 【拥军优抚】对于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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