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军优抚】对于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4350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日期:
2025年12月23日 09:03:22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3日 09:03:22
名 称:
【拥军优抚】对于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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