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市乡村振兴基础设施综合功能提升项目(潜江联丰绿色环保新型道路建材生产基地)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潜江交投联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潜江市乡村振兴基础设施综合功能提升项目(潜江联丰绿色环保新型道路建材生产基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专家组审查意见,经研究,市水利和湖泊局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项目概况
潜江市乡村振兴基础设施综合功能提升项目(项目代码:2207-429005-04-01-990987)分为两期工程,第一期工程为潜江联丰绿色环保新型道路建材生产基地(以下简称“本工程”),第二期工程为“四好农村路”提档升级工程,本批复只针对第一期“潜江联丰绿色环保新型道路建材生产基地”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批复,第二期“四好农村路”提档升级工程另行批复。
潜江联丰绿色环保新型道路建材生产基地建设地点位于高场街道联丰村G234、G318国道交汇处。
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道路建材生产基地,包含建材生产及仓储用房、控制中心及实验室、雨污水处理中心、配建仓库等子项单体。
工程占地10.44hm2,均为永久占地。工程总挖方1.01万m³,总填方1.01万m³。项目总投资16113.61万元,土建投资13266.48万元。工程已于2023年8月开工,预计于2026年7月完工,总工期36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二)基本同意本工程防治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5%,设计水平年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5%,表土保护率达到87%,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5%,林草覆盖率达到6.9%。
(三)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五)基本同意本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44hm²。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八)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估算编制依据及取费标准。水土保持总投资436.81万元(主体已有投资320.03万元,新增投资116.78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27.98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88.22万元,监测措施投资31.63万元,施工临时工程投资15.2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5.6564万元。
(九)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法〔2020〕62号),本工程应及时向潜江市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5.6564万元。
(十)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工作,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接受市水利和湖泊局监督管理。
(二)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需外购的土石料来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依法从严控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因工程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
(七)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项目涉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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