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扬纪念】新中国成立后至1980年6月4日前牺牲的,什么情形可以评定为烈士?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1678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文日期:
2026年06月01日 11:03:55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01日 11:03:55
名 称:
【褒扬纪念】新中国成立后至1980年6月4日前牺牲的,什么情形可以评定为烈士?
答:适用《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以及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这一时期评定烈士的情形有:1.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均得称烈士(革命军人是指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之一切有军籍的人员,人民公安部队后改称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2.革命工作人员凡对敌斗争或因公光荣牺牲者,给予烈士称号(革命工作人员不包括企业部门职工和事业单位职工)。3.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者,给予烈士称号(参战是指配合部队作战、配合部队和公安部队剿匪、在前线服担架运输等战勤、在敌后进行武装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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