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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潜江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315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潜江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11日 15:17:52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1日 15:17:52 名  称: 关于《潜江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背景

中央有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批示,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标准,统筹农村住房用地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建造、使用维护等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村住房建设全过程管理制度。

省委省政府有部署。《湖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即将出台,要求以全国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五好”农房建设的十条措施》,助力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现“五好”(选址好、设计好、建造好、配套好、维护好)目标为推进农村建房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市委市政府有安排。我市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于2021820日印发了《潜江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潜农业发【20218号),暂行办法有效期为两年,目前已失效。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由我局牵头成立专班,按照新的政策要求修订完善《潜江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改变以往建设无序、审批流程繁琐、执法监管不严的局面。

二、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一是开展前期调研。我局联合市编办选取后湖管理区、总口管理区、王场镇、熊口镇、杨市街道、泰丰街道6个区镇街道开展农房审批管理情况调研,听取地方政府和群众代表就农房建设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起草《办法》奠定了基础二是草拟《办法(讨论稿)》工作专班以前期调研为基础,结合国家、省级相关政策文件,草拟形成《办法(讨论稿)》;三是专题会议研究。杨勇市长、孙刚副市长先后组织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就《办法(讨论稿)》听取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并以书面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四是充分听取意见。孙刚副市长65日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就《办法(审议稿)》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及各区镇街道意见,收到回复意见7条,在认真研判后,吸收4条意见,修改后形成最终的《办法(审议稿)》完成司法审查。对《办法(审议稿)》进行了一个月的公示,完成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市司法局出具了司法审查意见。

《办法(审议稿)》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申请条件、审批和建设、强化保障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本办法明确了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数局、市经管局及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齐抓共管做好农房审批工作

(二)申请条件。一是明确申请人必须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法规规定。二是明确农村村民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房屋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层高不超过3.6米。三是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用地布局和建筑风貌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文物古迹等保护范围和高压输变电线路、输油输气管道、通信线路等重要设施管控范围。四是明确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有关情形

(三)审批和建设。按照农户申请镇级审核的程序进行审批;同时在工程建设中通过建房风貌、施工队伍、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确保了农民建房的时效性、规范性、安全性。

(四)强化保障。通过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办公条件、加强宣传培训、严格执法检查、强化督查问责五个方面保障农村建房审批全流程管理

三、主要特点

(一)进一步明晰责任本办法注重理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监管体制,要求有关部门推动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注重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

(二)优化审批流程优化流程及时限,从原暂行办法审批20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大大的缩短了审批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强化全过程管理《办法》从规划与用地、建房审批、工程建设等方面,明确农房规划、审批、建设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强化全要素、全过程、全链条管理理念,特别是强化了村党支部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让农房建设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监管无死角。

四、恳请事项一是办法(审议稿)经本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修改完善后,以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后组织实施二是理顺目前农村建房管理的体制机制,从联合发文之日起按照新的审批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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