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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决策草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37166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布机构: 市卫健委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12日 11:15:00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2日 11:15:00 名  称: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决策草案

中共潜江市委 市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

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及《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的原则,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主要目标。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1.依法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卫健委)

    2.加强政策清理衔接。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政策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群体,已经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执行完毕的,维持原处罚决定;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进行受理、处理。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3.落实便民服务。取消生育证办理,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医保局)

4.加强人口信息监测。各区(镇、处)要加强全员人口基础信息的采集和数据的维护,公安部门出生人口户籍登记信息、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和死亡人口信息与卫生健康部门互通互享,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利用各部门及市域内医疗机构信息比对、变更全员人口信息,确保湖北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正常、有序运转。(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二)推进优生优育服务

5.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规范产前筛查和诊断技术,提升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率。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完善筛查后阳性确诊患儿的管理,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残联)

    6.优化生殖健康服务供给。推进妇女生命全周期健康服务,将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全程管理。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开展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扩大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覆盖面,落实基本避孕服务,规范提供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老年期妇女保健服务。加强青少年生殖健康知识普及。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严厉查处代孕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妇联)

    7.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实施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工程。落实母婴安全各项制度,推进“云上妇幼设。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能力提升工程,推进安全产房建设。强化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对儿童青少年眼保健与视力检查、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后期跟踪与管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三)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8.优化普惠托育发展布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整体解决方案。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到“十四五”期末,全婴幼儿托位达到4200个,其中,2021年达到900个,2022年达到1800个,2023年达到2700个,2024年达到3600个,2025年达到420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

    9建立完善支持政策。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托育用地需求,并安排在合理区位。落实托育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在潜江市内登记备案托育机构入托的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婴幼儿,每学期发放500元入托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产品。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银保监局)

    10.推进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政府投入支持,建设一批公办托育服务能力项目,鼓励通过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依托妇幼保健中心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到2024年底,市至少建立1所公办的示范性托育服务中心、(街道)建立至少1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教育部门要根据学龄前儿童入园需求、公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及学制结构等情况,鼓励、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公民办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幼儿。医疗机构可以提供托育延伸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妇联)

    11.加强综合监管。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和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政府对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应急市场监管局)

    (四)营造婚育友好环境

    12.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推进青春健康教育,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创造婚育友好环境,有效治理婚嫁陋习,破除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不良风气,推进移风易俗。(责任单位:委宣传部、教育民政卫健委、团委、妇联、计生协会)

    13.完善生育假照护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对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其配偶享受护理假15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给予每年15天的护理时间。按照政策生育的参保女职工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新生儿出生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责任单位:人社财政卫健委、医保局、总工会)

    14.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落实国家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优先配租,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成果,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建立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长效机制,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推动课后服务全覆盖,保障课后服务时间,与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责任单位:住建教育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15.保障和维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落实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监督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给予特殊劳动保护,履行社保缴费义务。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弹性工作和远程工作方式任单位:人社总工会、妇联)

    (五)持续关怀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16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制度。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继续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发挥湖北省人口福利基金会作用,重点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责任单位:卫健委、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医保局、计生协会

    17.建立健全扶助关怀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责任单位:卫健委、民政计生协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

    二)加强综合协调。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履职尽责意识,及时研究制定有利于优化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工作

    (三)加强人口监测。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和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健全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健全基层监测网络队伍,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省、市大数据能力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统计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各地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和委的工作要求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我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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