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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决策草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14147 主题分类: 审计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04日 16:35:00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4日 16:35:00 名  称: 《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决策草案

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促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切实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潜政发〔202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性资金安排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教育局、卫健委、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和湖泊局及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单位应当将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项目审批、招投标、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等文件资料含电子文件及时报送至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组织摸清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投资主体、投资构成、投资进度等情况,建立投资审计项目数据信息库,并逐年进行滚动更新。

第四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重点,做到审计项目计划与审计资源能力相匹配。建设单位每年11月底之前上报次年项目送审计划,市审计局根据分级、分类原则在项目送审计划中筛选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按照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备案。投资审计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应严格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项目跟踪审计,重点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教育、卫生、交通运输等重点民生项目实施跟踪审计。跟踪审计方式可以按建设节点事项划分审计阶段,也可以按时间节点划分审计阶段。市审计局年初编制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规、落实政策措施和执行规划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招投标和货物采购情况;

(五)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情况;

(六)投资控制和工程造价情况;

(七)投资绩效情况;

(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九)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市审计局开展投资审计应当围绕审计目标确定重点审计内容,揭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管理漏洞、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

第六条 市审计局在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重要事项和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 市审计局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向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单位的账户,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暂时封存的措施;

(五)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且制止无效时,经市审计局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直接相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已拨付的款项;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市审计局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或阻碍。

第八条 市审计局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或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第九条 政府投资审计坚持谁聘请(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市审计局聘请社会审计机构的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不得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支付。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其他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测量、招标代理、监理等单位为延伸审计对象。市审计局可以对延伸审计对象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上述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市审计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或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工作。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预算编制、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材料价格认定、工程结算、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资产评估等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对由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全面进行核查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审计报告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对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动态管理机制,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相关单位存在拖延或拒不配合、推诿阻碍审计工作的,由市审计局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全市通报等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审计工作的,由市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延伸审计对象不配合审计工作的,市审计局可以通报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审计廉政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市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市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市政府裁决,市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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