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J017号建议的答复
徐伍姣等9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国有农场(管理区)参公人员政策待遇的建议收悉,对你们提出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与有关单位进行了沟通对接,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潜发〔2018〕10号)精神,为妥善解决国有农场(管理区)相关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身故后丧葬抚恤费问题,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要求,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原市农管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经过多次磋商,起草了《关于解决国有农场(管理区)相关人员养老保险等问题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暂行办法》起草的过程
2018年11月20日、11月26日、2019年1月18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龚定荣,市委常委、副市长金茂清分别组织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原市农管局负责人,就如何解决管理区编制内干部身份待遇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了《会商意见》。根据《会商意见》原市农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编办等部门进行多轮磋商,起草了《关于解决国有农场(管理区)相关人员养老保险等问题的暂行办法》。5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郑慧涛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原市农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分管负责人围绕养老金待遇、身故后丧葬抚恤费核定以及资金出处、资金支付渠道等方面,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讨论、修改,形成了《关于解决国有农场(管理区)相关人员养老保险等问题的暂行办法》(送审稿)。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范围和对象
1、本办法适用范围:总口农场(管理区)、白鹭湖农场(管理区)、运粮湖农场(管理区)、后湖农场(管理区)、熊口农场(管理区)、周矶农场(管理区)等6个国有农场(管理区)。
2、本办法适用对象:经潜组干〔2002〕250号文件认定且目前仍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以及进入“三办一所”编制内的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潜组文〔2007〕40号文件落实相关待遇的国有农场(管理区)副场级及以上人员。
(二)养老保险解决办法
1、2018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从2019年1月起参照事业单位同类退休(职)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此前不予追溯。
2、在职人员维持现行养老保险政策,退休时纳入补差范围。
(三)医疗保险解决办法
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所有认定的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畴。
(四)身故后丧葬抚恤费解决办法
从2019年1月起,身故后的丧葬抚恤费低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的,参照事业单位执行,2018年12月31日前死亡人员,不予追溯。
(五)其他
1、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局指导国有农场(管理区)核定,其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的养老金之间的差额由各国有农场(管理区)自行计发;医保费由各国有农场(管理区)按月交纳;身故后的丧葬抚恤费差额由各国有农场(管理区)核定和支付。
2、本办法未认定人员的相关待遇维持现行政策不变。
三、市政府第63次政府常务会审议《暂行办法》情况
5月27日上午,市长龚定荣主持召开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关于解决国有农场(管理区)相关人员养老保险等问题的暂行办法》,并就相关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
会议指出,解决好国有农场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等问题对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农场退休人员相关待遇,促进农场健康稳定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要提高认识,落实好政策,千方百计保障好农场退休人员基本权益。
会议要求,(一)认真用好、落实好政策。一是要落实好农场退休人员待遇政策。要认真研究中央、省关于农场改革相关政策,找准政策依据,着力解决好农场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身故后丧葬抚恤等相关待遇问题。二是要严格界定人员范围。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清晰界定享受待遇的人员范围,精准确定享受待遇的退休人员名单。三是要精心制定好暂行办法。由严义局同志牵头,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磋商,对暂行办法进行认真研究,确保暂行办法规范科学实用,发挥长期作用。
(二)加强宣传引导,确保稳定。各国有农场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强化宣传引导,做好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会议原则同意市农业农村局拟定的《关于解决国有农场(管理区)相关人员养老保险等问题的暂行办法(送审稿)》,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完善后,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后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
特此函复!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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