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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056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4477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17日 15:29:09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17日 15:29:09 名  称: 关于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056号提案的答复

张燕、肖诗文等两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整合养老保险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

20117月,我市被纳入全国第三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我市也正式启动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而当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已经开展多年,由于多种原因,部分参保人员同时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了做好两种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对两种养老保险的衔接进行了规范,该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因此,按照现行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不能计算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对缴费年限(连续工龄)的界定一直有严格的政策,同时对补缴行为也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除了国家和省规定的可以补缴的情形外,一律不得往前补缴。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是能够往前补缴的,如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入企业养老保险后能够计算缴费年限,势必会引发其他的矛盾。同时为了避免相关问题,省人社厅于2015年出台的《省人社厅关于严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严格控制补缴行为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39号﹞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应当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有关规定进行,对于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得通过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差额的方式,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于违反通知要求的地方,省厅将采取通报批评、不纳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统计人数、扣减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和省级调剂等方法进行处理。”

综上,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标准补缴后计入企业保险缴费年限的办法存在政策障碍,该办法暂时难以在我市实施,处理不当,甚至可能会对我市其他参保人员退休待遇造成影响。另外,由于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在省级及以上部门,我市没有制定政策的权限,为此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入企业养老保险后不计算缴费年限的问题,我们也将及时向省厅反映情况,争取政策。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能同时享受”的问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市政府主导的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潜政办发〔2008〕1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不能同时享受,但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同时享受,同时为了增加城乡居民待遇,解决被征地农民相关问题,省厅先后多次调整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并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办法纳入了2019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待省厅具体办法完善出台后,我们将及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断层”的问题。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4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我市结合实际,于2015年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潜政办发〔2015〕44号),实施办法中在我省原12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了2500元和3000元两个缴费档次。截至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共有29.1万,其中选择2500元缴费档次的有34人,占参保人数的0.01%;选择3000元缴费档次的有1197人,占参保总人数的0.4%。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与省厅保持一致,省厅没有新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缴费档次。另外,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大多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愿意选择2500元及以上档次的缴费,有能力选择3000以上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更愿意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我市暂时没有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作进一步调整。

张燕、肖诗文两位委员,感谢你们对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养老保险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做好工作,期望各位委员继续对全市养老保险工作给予关心、支持和监督。 

 

 

 

2019年4月30日    

    

主管领导姓名            联系电话 13607228988         

经办人姓              联系电话 18007224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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