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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第九届一次会议第191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00967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潜江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18:10:00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18:10:00 名  称: 关于市政协第九届一次会议第191号提案的答复

于业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尤其是杜绝摆摊设点的建议》第191号提案已收悉。您的建议很好、很及时,是对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深切关怀,也是对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关注,在此表示衷心感谢。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问题的建议

您提出对大中小学校门外200米内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乞讨和散发广告等乱象进行重点治理,回复如下。

潜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每年在春、秋开学时段,组织开展全市校园及周边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一是宣传引导,规范出店占道经营行为。针对校园周边流动、出店占道经营商贩下发宣传单和《限期整改通知书》,引导商贩做到行商归点、坐商归店,对未经审批的占道摊点和散发广告等行为一律进行取缔。二是文明倡导,保持校园周边交通畅通。潜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有效规范了校园周边市容秩序。

下一步,潜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将积极提供指导意见,配合协调街道办事处开展校园及周边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二、关于校园及周边文化市场治理的建议

您提出不少学校周边400米范围内还存在网吧的问题,要强化校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的管理,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212号)指出:鉴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差异较大,未对幼儿园“周边”的具体范围做出规定,可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文化部门负责校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严禁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内容,无禁止在中小学校4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只有法定距离均为200米的表述。目前,我市58家网吧均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行政许可,都不在200米范围内,属于合法经营。

另外,您的提案提到潜江市“创文通报”中关于学校400米范围内存在网吧的情况,潜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已向市创文办进行说明,通报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

下一步,潜江文化和旅游局将继续加强校园周边文化市场的执法监管,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三、其他建议

您提出的关于公布举报电话及强化宣传等建议,回复如下。

1、各个单位均有相应举报电话,可根据投诉内容进行拨打。

2、潜江市教育局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卫生教育通过主题班会、收看专题片、讲座、食品安全演讲、食品安全手抄报、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实行高密度、全覆盖的食品安全教育;通过家长会、食品安全致家长的一封信、微信提示等对学生家长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风险危害,引导学生家长及其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科学饮食、卫生饮食,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3、相关部门将根据学校周边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建设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有合法合规手续的商贩提供经营场所。

4、每年春秋开学季,将联合公安、交通、城管、文旅、市场监督等部门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持续的治理,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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