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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关于对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155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2115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潜江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09日 15:57:14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9日 15:57:14 名  称: 市医保局关于对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155号提案的答复

张元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为方便慢性病人购药用药,建议每月用药相对固定的病人由社区医院一年一次性开具处方留存药店,病人根据处方分月购药”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感谢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中明确规定,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药品经营企业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对调配处方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明确指出,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是为了满足广大职工就医、购药的需要,扩大职工就医时的选择权利,不仅允许职工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而且也可持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

综上所述,您提出的针对门诊慢性病患者一年一次性开具处方留存在药店分月购买的建议,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无法实现。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医保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便民措施。

一是落实长处方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规定,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可适当增加。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大处方量不得超过12周。

二是加强门诊便民保障服务。联合卫健部门转发了《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优化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便民利民服务举措的通知》,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设便民门诊服务,本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便民门诊的挂号费、诊查费和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的个人支付部分暂免收,减免费用由医保部门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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