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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潜江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6110 主题分类: 科技 发布机构: 潜江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28日 15:00:00 文  号:潜科文〔2024〕34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8日 15:00:00 名  称:

各区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潜江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现将《潜江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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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潜江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与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科技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能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的机构,是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科技局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认定、评估和管理等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相关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营进行跟踪检查,统筹协调促进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流程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的原则,申报与认定的具体要求按照每年度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申报。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功能定位与重点任务

新型研发机构是我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A、B、C、D、E五类:A类为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B类为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C类产业技术研究院、D类为专业型研究所(公司),E类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其中B类、C类和D类的新型研发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

(一)A类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是由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有关企业、高校院所、其他社会机构共同组建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主要以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为导向,以重大科技攻关任务为牵引开展联合攻关,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等,带动创新链产业链融通发展,切实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全面提升领军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整体竞争力。

(二)B类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是由政府引进的市外相关领域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牵头,联合本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共同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实体,是技术研发交叉集成与技术转移转化服务集成的“双集成”新型创新载体。综合集成研发、熟化、孵化、转化、资本化、产业化等“一研五化”功能。

C类产业技术研究院。是由政府主导,高校、科研机构为支撑,整合行业内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注册为科技类企业,“无编制、无级别、无经费”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实体。主要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股权投资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D类专业型研究所(公司)。是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市外高水平研发平台为基础,由骨干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吸引政府资金、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公司,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E类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同组建,可以设在企业内部,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实体。主要面向企业研发创新需求,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等创新活动,旨在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提高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七条备案条件

(一)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

1.领军型企业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资源开展联合创新。

2.首席科学家应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为领军企业的技术负责人。

3.成员单位由企业、高校院所、其他社会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组成,一般不少于4个,其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不少于3个,高校和科研院所不少于1个。成员企业中多数应为潜江市内注册的创新型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研发实力,为领军企业供应链上下游相关企业,与领军企业存在紧密合作关系,为其提供上下游产业配套,且该企业不能是领军企业的子公司(控股公司);高校院所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研发水平;其他社会机构包括投融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

4.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合体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合体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应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利益保障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

(二)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

1.应为潜江市内注册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实体。

2.由地方政府引进的市外相关领域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牵头,联合本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组建,以领军人才团队为核心,鼓励人才团队持大股(持股60%以上),各投资方可以货币、固定资产等多种形式出资构成。如确需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作价入股。

3.领军人才应当是学术造诣高、在产业领域内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优秀科学家,其带领的科研团队结构合理,拥有核心技术。

4.参与组建的企业应当是行业内优质企业,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

5.参与组建的高校、科研院所应当拥有创新能力强的研究团队,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6.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搭建“董事会+运营管理公司+产业创投基金+产业研发与转化服务中心”的组织架构。

7.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和以市场为导向的科研项目组织机制。建立开放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产业技术研究院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2.所涉产业应是我市优势特色产业,产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亿元。

3.政府主导,有相应的研发场地、仪器设备和运营经费投入。

4.参与组建的企业应为产业内龙头骨干企业,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实施条件。参与组建的龙头企业原则上占股不超过30%。

5.参与组建的高校、科研机构具有相关技术领域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

(四)专业型研究所(公司)

1.依托单位应为潜江市内注册的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公司。

2.依托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市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与收入来源。

3.具有行业知名科学家及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人才团队拥有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4.人才团队以货币形式出资,持有50%以上股份。

5.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6.主营业务收入应以技术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

7.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技术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8.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1.企业在潜江市内注册,属于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企业。

2.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具有2年以上合作经历或者签订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组织机构健全和规章制度完善。

3.具有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

4.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试验条件。高校、科研机构应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

5.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在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成立后的三年内不少于60万元。

6.优先支持尚未设立研发机构的内规上企业。

第八条申报认定程序

(一)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类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实行“一事一议”,条件成熟的申报单位,可由所在领域领军企业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报材料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下达正式备案通知

(二)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和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两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的备案,按规定向市科技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下达正式备案通知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体系,围绕重大科技进展,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开展知识产权审查评议,着力加强原创性成果产出,培育高价值专利,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

第十一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新型研发机构所持有的科技成果,根据知识产权属性,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依法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其收益留归机构自主分配,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需要采用双聘、临聘及其他方式聘用兼职人员。双聘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工作期间,可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留在原单位,可与双聘人员原单位约定双聘期间人员管理方式,原则上双方机构应互认人员双聘期间的科研产出和考核情况,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非全职全时聘用的按照兼职流动人员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全职全时聘用人员为固定人员,人事关系和档案由机构自行决定管理方式。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科技型企业同等资格待遇;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研究院牵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新备案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可给予定向委托项目,支持其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引进和培育。由市政府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要求高校、科研机构从学校、院所层面建立长效支持建设机制,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有效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鼓励探索新型研发机构混合所有制建设,以股权为纽带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以科研团队为主体打造高校院所、地方平台、社会资本等各方参与的利益共同体,充分调动各个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章 评估与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统计调查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任务,重点评价上一年度的建设及运行服务情况。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机构安全、财政项目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七条  针对新型研发机构的不同类别,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机构年度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新型研发机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与转化、企业孵化、科研条件资源、人才引进与培养、对外科技服务、科技金融、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

第十八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全市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对绩效考核不合格单位,列为整改对象。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予以摘牌。

第十九条  对年度绩效评价过程中,未及时提交自评报告的新型研发机构,其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由于企业注销、濒临破产、股权变更等原因未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摘牌处理。

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若发生注册地址变更、法人资质变更、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事项,需在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科技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出台前已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由市科技局参照本办法组织评估,通过评估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认定名单。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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