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江汉采油厂(潜江地区)产能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江汉采油厂:
你单位《关于审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江汉采油厂(潜江地区)产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和《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387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江汉采油厂(潜江地区)产能建设项目用水主要为生产用水,包括钻井、压裂、压驱用水,现有油井1112口,注水井516口,取水地点根据油井和注水井附近实际情况,选择附近的大中型河渠进行取水,各取水点的取水时间根据需水情况确定。取水水源为汉江、东荆河、兴隆河、田关河、东干渠、荆腰河、老新电排河和百里长渠等8条河渠。
二、同意你单位分别在汉江右岸桩号218+670(东经112°49′4.98″,北纬30°30′30.16″)、东荆河右岸桩号34+200(东经112°51′38.45″,北纬30°15′35.18″)、兴隆河右岸桩号9+830(东经112°39′35.10″,北纬30°32′19.52″)、田关河右岸桩号2+230(东经112°32′3.74″,北纬30°23′44.40″)、东干渠右岸桩号9+450(东经112°39′51.94″,北纬30°27′48.64″)、荆腰河左岸桩号4+680(东经112°36′41.34″,北纬30°27′32.92″)、老新电排河左岸桩号2+950(东经112°49′7.86″,北纬30°10′25.53″)、百里长渠右岸桩号41+300(东经112°57′34.65″,北纬30°10′18.41″)等8处地点,取用地表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年取水量为47万立方米。取水方式为水泵,每个取水口配置2台潜水泵,原水通过取水管道送至油井和注水井处,计量设施为安装在取水管道头部的机械性水表,取水完毕后及时拆除取水工程。
三、项目取水口所在河道断面来水量满足取水水量要求;取水河段现状水质为Ⅰ—Ⅲ类,满足取水水质要求;取水口所在河段河势整体稳定,受泥沙淤积影响较小,满足取水水深要求。
四、项目退水主要为钻井退水,年退水量为0.32万立方米。退水一部分现场回收用于配制钻井液,其余部分拉运至调剖站点,通过静置沉淀等措施进行处理后用于调剖注水。
五、你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严格按照我局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时,应当报我局批准。
六、你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或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保证计量值的准确、可靠。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七、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取水台账。
八、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取水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方式或取水地点等发生改变,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若取水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九、我局对你单位取水行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请你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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