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潜江市街道职权清单和潜江市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
潜政发〔2021〕8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潜江市街道职权清单和潜江市推进
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等“两清单一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21〕9号)精神,依法推动向街道放权赋权,现将《潜江市街道职权清单》和《潜江市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照清单履职尽责。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市直赋权部门与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进一步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确保赋权事项顺利移交、有序衔接。各街道作为《潜江市街道职权清单》的实施主体,要正确履行法定权力事项、赋权承接事项职责。各市直赋权部门应当继续加强行业监管。
二、严格规范清单动态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法律法规、简政放权、机构职能调整及基层需求等情况,指导街道逐步加大赋权事项承接力度,加强对职权清单动态调整,调整必须权责法定、权责一致,严禁擅自增减权力和责任事项。
三、严格落实制度保障运行。《潜江市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明确了赋权事项承接情况、权限划分,以及各责任单位的职责分工。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对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共同抓好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中的支持和保障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赋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附件:1.潜江市街道职权清单
2.潜江市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
2021年5月6日
附件1
潜江市街道职权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大项 | 子项 | ||||
一、法定权力事项(74项) | |||||
1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2 | 食品摊贩登记 | 行政确认 |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 ||
3 | 对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 | 行政确认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 ||
4 | 对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变更核实登记 | 行政确认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 ||
5 | 对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 ||
6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
7 | 残疾人证办理(申请) | 残疾人证首次申领(初审)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
残疾人证换证(初审) | 行政确认 | ||||
残疾人证补领(初审) | 行政确认 | ||||
7 | 残疾人证办理(申请) | 残疾人证变更(初审)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
残疾人证迁移(初审) | 行政确认 | ||||
残疾人证注销(初审) | 行政确认 | ||||
8 | 孤儿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 | ||
9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10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11 | 特困人员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12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初审)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颁证)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换证) | 行政确认 | ||||
12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初审)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补发)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变更) | 行政确认 | ||||
13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14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 ||
15 | 临时救助金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16 | 老年人福利补贴(初审)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
1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
18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
19 |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20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初审)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
2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初审)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 ||
22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23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24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25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26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27 |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
28 | 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 ||
29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
30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31 | 防汛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32 | 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
33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
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35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
36 |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
37 |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38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39 | 紧急防汛措施的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
40 |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
41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42 | 对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逾期不整改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
43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其他类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
4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
45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初审) | 新增建设用地办理(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调整(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延期(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46 |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47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其他类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48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其他类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
49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50 |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批评教育 | 其他类 | 《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 ||
51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其他类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
52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按法规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 其他类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
53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
54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 其他类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
55 |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
56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
57 | 监督或督促逾期不交接的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 其他类 |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
58 | 对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 其他类 |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
59 | 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履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义务的处理 | 其他类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
60 | 对破坏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等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
61 | 组织和指导辖区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履职 | 其他类 | 《物业管理条例》 | ||
62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处理 | 其他类 | 《物业管理条例》 | ||
63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查处理 | 其他类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 ||
64 | 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与时间 | 其他类 |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 ||
65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66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67 |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初审) | 其他类 | 《殡葬管理条例》 | ||
68 |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个人工匠登记 | 其他类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
69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70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7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72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73 |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74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
二、赋权承接事项(152项) | |||||
1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3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4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5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6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7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植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8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不按限定的种类和数量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9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1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1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高火险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12 | 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13 | 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14 | 野外用火及防火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15 |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16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住建部门 | |
17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住建部门 | |
18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住建部门 | |
19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住建部门 | |
20 | 对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住建部门 | |
21 | 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住建部门 | |
22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住建部门 | |
23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住建部门 | |
24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住建部门 | |
25 | 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住建部门 | |
26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27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28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29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30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31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32 | 对排水户擅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及其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33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妨碍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34 | 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35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36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桥梁上通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37 | 对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造成路面损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38 | 对施工现场强制查封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39 | 对机动车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40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41 |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42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43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44 | 对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45 | 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城管执法部门 | |
46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47 | 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48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49 | 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50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51 | 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和更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52 |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53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54 | 对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55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56 | 对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57 | 对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58 | 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59 |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60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61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6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63 | 对未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64 |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65 |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混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城管执法部门 | |
66 |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出现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67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68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69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70 | 对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71 | 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72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73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74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7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76 | 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77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78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79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8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81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82 | 对城市道路设计、施工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83 | 对未及时补缺或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84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85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设置广告等辅助物,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86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87 |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88 | 对城市道路施工需要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89 |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9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规定、技术标准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91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92 | 对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93 | 对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94 |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95 |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96 | 对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粪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97 |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98 | 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99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100 | 对未按要求建设、维修管理城市公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101 | 对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102 | 对于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公厕未按要求改造或重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103 | 对餐饮经营服务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104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105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106 |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107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108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发布者拒不撤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109 | 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110 | 环境照明(亮化)规划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111 |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112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113 |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114 | 对损害城市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115 | 对已获批准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拒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116 | 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未及时报告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117 | 对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118 | 对不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城管执法部门 | |
119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 | 城管执法部门 | |
120 | 对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交通运输部门 | |
121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交通运输部门 | |
122 |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交通运输部门 | |
123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交通运输部门 | |
124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交通运输部门 | |
125 | 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进行危及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交通运输部门 | |
126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交通运输部门 | |
127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交通运输部门 | |
128 | 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
129 | 对妨碍行(泄)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
130 | 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
131 | 对湖泊范围内违法建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
132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
133 | 对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
134 | 对侵占、破坏抗旱水源设施和影响抗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
135 | 对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
136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
137 | 对干扰、阻碍水文测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办法》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
138 | 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
139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组织拆除或者封闭 | 行政强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
140 | 对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建设和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未按期恢复原状的代清除 | 行政强制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
141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
142 | 堤身和禁脚地已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
143 |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防洪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
144 | 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
145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收支规定,造成集体资产损失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 财政部门(经管部门) | |
146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 财政部门(经管部门) | |
147 | 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 财政部门(经管部门) | |
148 | 对违法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 财政部门(经管部门) | |
149 |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 财政部门(经管部门) | |
150 | 对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 财政部门(经管部门) | |
151 | 应急预案备案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应急管理部门 | |
15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应急管理部门 |
说明:赋权承接事项表中备注内容为该事项的原实施机关
附件2
潜江市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承接能力,加快推动街道赋权工作,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现制定承接运行确认制度如下。
一、下放街道行政职权范围
(一)原由住建部门行使的物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
(二)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流动摊贩管理、垃圾处理、公厕管理、公共绿地管理、城市绿化设施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三)原由财政部门(经管部门)行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原由水利和湖泊部门行使的对工程安全、河湖保护、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
(五)原由应急管理部门行使的应急预案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检查权。
(六)原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使的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占用耕地、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拆除违法建筑、盗伐滥伐树木、毁坏林木、猎捕野生动物、森林防火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
(七)原由交通运输部门行使的影响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赋权事项承接情况及权限划分
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印发的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结合我市街道实际,按照应领尽领、宜接则接的原则,承接住建、城管执法、财政(经管)、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152项,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范本附后),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职责边界等内容。
街道办事处与市直有关部门在各自权限内行使行政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职权,需要在特定区域调整管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街道办事处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或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市直部门管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街道办事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市直部门管辖。
在行政职权的下放及划转衔接工作中,涉及职权划转、案件交接等方面工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责任分工
(一)市政府办公室责任。代表市人民政府指导推进街道赋权工作,组织赋权的市直部门依据省、市文件精神,与街道办事处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确保赋权事项顺利移交、有序衔接。
(二)市委编办责任。
1.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赋权清单有关行政职权划转衔接工作。
2.结合法律法规、简政放权、机构职能调整及基层需求等情况,指导街道办事处对赋权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3.会同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适时对街道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提请相关部门问责。
(三)市司法局责任。
1.组织街道办事处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2.监督街道办事处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应诉等工作。
3.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制定基层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执法文书和服装、标志、装备等。
4.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基层执法培训,建立街道办事处之间以及街道办事处与市有关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5.指导街道司法所承担街道办事处的依法行政、执法规范和执法监督等工作,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制工作。
(四)市财政局责任。
1.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加强街道办事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产清查等方面的基础保障。
2.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得转移给街道承担。
(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
1.根据街道办事处认领情况,指导并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发布赋权事项,协调开放系统有关端口。
2.统筹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赋权清单线上动态调整工作。
(六)市直赋权部门责任。
1.负责开展政策法规解读、业务办理、网络技术支持、操作流程等培训。
2.指导街道办事处在赋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服务执法权限,为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流程图、表格、文本等。
3.加强赋权事项运行监管,对街道办事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审批服务执法行为,应当及时指出,并视情节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七)街道办事处责任。
1.主动接受市直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赋权工作的要求承接审批服务执法权限。
2.落实好场所、设备等保障,提升业务承接能力。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事联办”。
3.街道办事处不得再将承接的权限赋予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4.街道办事处超出赋权权限以及其他违法的审批服务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
四、其他
本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涉及有关责任方各执一份。
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范本)
市直部门:××(行政机关全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
承接部门:××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签名):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依据 | 职责边界 | 备注 | |
主管部门 | 街道办事处 | |||||
1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主次干道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对发生在本辖区内主次干道以外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2 | 对排水户擅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及其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对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罚。 | 对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个人进行处罚。 | |
3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 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无 | 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此类申请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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