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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潜政发〔20224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和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

保障范围和对象指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三、补偿标准

市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我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四、参保办法

(一)为本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市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二)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时男60周岁及以上、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五、补偿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办法,进一步规范“先保后征”工作流程。

征地报批前,市财政局将征地补偿资金拨付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测算的养老保险补偿标准,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市财政局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市财政局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核意见和市财政局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政府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二)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政府应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村(居)民小组予以公示。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含利息)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市财政局将预存资金(含利息)从预存专户按原渠道全部返还。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六、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本意见实施前,已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潜政发〔2008〕18号)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失地农民的相关问题,按以下办法妥善处理。

(一)对本意见实施前已按原办法纳入保障范围的失地农民,继续按我市原办法、原待遇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补贴,补贴资金由原渠道予以保障。

(二)对本意见实施前正在办理失地农民生活补贴人员,继续按我市原办法、原待遇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补贴,补贴资金由原渠道予以保障。

(三)对在享受失地农民生活补贴之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指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我市基金财政专户。

(四)失地农民生活补贴资金应纳入财政年度常规预算予以保障。

七、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必要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常规预算,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落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规范操作,维护稳定,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各地要会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国土所(分局)、经管站等单位,加强源头管控,负责对拟征收土地合法性、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户籍信息、补偿对象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由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经管)等部门对相关情况严格把关确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对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属地政府及市财政局(经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摸清成本底数,评估价格风险,做好成本核算,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到位;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和管理相关资金;国家统计局潜江调查队负责对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确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政策宣传,避免政策漏洞,负责被征地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测算,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市信访局负责被征地制度衔接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引导和化解;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及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八、有关事项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执行。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潜政发〔2008〕18号)同时废止。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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